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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03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是指经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认定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各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向县人社局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人社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正常办学一年以上。

  (二)有本单位所有或租用的固定培训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实训实施设备。

  (三)有具备资质、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他资格。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

  (五)社会信誉良好,近一年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被处罚的记录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并附以下资料:

  (一)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师名单、教师相关资格证书、聘书等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定点机构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县人社局15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

  (三)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人社官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发文批准,并在人社官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远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就业人才局)负责。

  第八条开班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报。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每年1月、6月向县就业人才局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审核后在湖北公共招聘网、远安网等官方网站发布。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报名和开班,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或取消培训计划的,须提前向县就业人才局报备。

  (二)培训任务分解。县就业人才局根据年度培训安排,分解培训任务并下发至各培训机构,并按季度通报完成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培训机构进行宣传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培训机构进行约谈。

  第九条教学管理

  (一)培训专业和师资管理。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专业及培训层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原则上所开设专业不得超过4个,机构之间专业不重复,且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专业相应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教学设备和教具管理。为满足学员完成实操课时的实际需求,原则上涉及到驾驶、大型机械操作、贵重仪器等设备(教具)的培训专业,按照每班次每台设备对应学员不多于10人进行配备;涉及到课堂练习、精细操作的培训专业,按照每套设备对应学员不多于4人进行配备。

  第十条过程管理

  (一)建立台账。培训期间,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鉴定和收费等情况,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做好考勤记录。

  (二)质量监控。县就业人才局对每期培训班开展3次以上开班检查或现场检查,通过调查问卷、个别座谈等方式,随机抽查参训学员,就办班实效性和科学性进行测评,对现场检查的情况出具检查记录表,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培训弄虚作假及整改效果不佳的,报县人社局同意后暂停该培训班次。

  第十一条效果管理

  (一)就业跟踪。定点培训机构对结业1个月内的毕业学员进行就业情况跟踪管理,建立跟踪服务台账报县就业人才局核实就业情况,对未就业的学员提供就业跟踪服务。

  (二)专项督查。县就业人才局采取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定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满意程度。

  第十二条宣传管理

  (一)定点培训机构在发布各类宣传信息之前,应在县就业人才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定点培训机构发布的宣传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信息一致,不得发布与实际培训不相符的宣传内容。对违规宣传或虚假宣传的机构,由县人社局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准开班。

  第十三条变更事项管理

  (一)培训大纲(计划)调整、专兼职教师增减、培训场地的临时租用、校长变更、专职教务和财务人员更换等办学事项的变更,经县就业人才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学校名称变更、新增专业、取消专业等事项的变更,应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审批相关要求,经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一)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补贴。

  (三)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以及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全程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就业培训政策,建立开班确认、培训过程抽查、培训结束核查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检查评估制度。检查重点围绕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培训效果、政策执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对存在制度不全、管理不善、不参与年检、转包培训、办学资质无法延续、未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取消定点资格,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第五章    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培训班结束后6个月,就业人才局对培训班进行考核。每年年底县人社局依据各机构各培训专业的就业率和满意度,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专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招生、收费、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三)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五)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发现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十九条县人社局、定点培训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由县人社局追回培训补贴,并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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