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13 加入收藏
宜府办函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号和省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废弃汽车是指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

宜府办函〔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省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3〕85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废弃汽车是指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较大安全和环保隐患。开展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动城市品质提升、助力产业融合发展的务实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依法依规深入开展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准确把握治理重点

  废弃汽车治理的重点是长期停放在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汽车。

  三、依法依规排查处置

  (一)开展全面排查。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联合街道、社区开展排查。道路范围外(含路外停车场、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的废弃汽车,由城管部门负责,联合街道、社区开展排查。其中,居民小区内的废弃汽车,由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城管部门开展排查;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城管部门和停车管理单位负责,联合街道、社区开展排查。

  (二)及时核查联络。相关排查主体发现废弃汽车后,必须拍照收集证据、必须查询车辆相关信息、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对无法确认车主或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同时,逐车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三)统筹分类处置。对在法定期限内车主未自行处理的废弃汽车,由相关部门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并催告车主自行处理。经催告,车主同意自行处理的,立即返还车辆;经催告,车主仍不处理的,由排查部门视情况分批次进行公告,公告满3个月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废弃汽车,依法公开拍卖或强制报废。对涉嫌盗抢或涉及查封、扣押、抵押的废弃汽车,按照“谁排查谁代为保管”的原则,通知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废弃汽车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城管、住建、公安交管部门及街道、社区、停车管理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化解、处置涉稳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维护车主合法权益。商务部门要引导废旧回收利用企业采取上门回收、定点回收、网上回收、优价回收等措施,参与和支持废弃汽车治理;经信部门要支持废弃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废弃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产业链,形成废弃汽车治理闭环。财政部门要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废弃汽车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