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30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号)同时废止。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保障农民工

宜府办发〔202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项目全覆盖、情况全摸清、线索全收集、案件全办结、信用全评价、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的工作思路,运用数字治理手段,实行标准化管理,构建根治欠薪闭环机制,打造“宜昌不欠薪”城市品牌。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并组织指导村、社区开展宣传、排查、调处等工作,防范和化解欠薪矛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督办、应急处置、考核约谈等,统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及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先期介入或协助配合。

  (四)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警处置和信用监管,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全面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人工费分账拨付、实名制用工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

  (二)负责预防、调处本行业欠薪矛盾及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等,指导各工程项目建立欠薪预防协调机制。

  (三)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行为。

  (四)负责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监管。

  (五)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督办政府投资项目欠款欠薪问题。

  第九条 经信部门负责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联动机制,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协调企业化解欠薪矛盾。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督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分级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及时共享欠薪引发的涉稳信息,严厉打击虚假讨薪、非法讨薪等行为;协助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欠薪案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指导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驻宜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银行机构优化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等服务流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指导金融机构配合人社部门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

  第十四条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欠薪治理,将国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有关国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追责。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归集欠薪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实行信息互联共享,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相关市场主体在劳动关系案件处理完结前恶意变更、注销营业执照;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欠薪市场主体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和共享。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负责受理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信来访,协调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访劝返、依法处理、疏导稳控。

  第十八条 网信部门负责有关欠薪舆情监测、信息共享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引导农民工有序表达诉求,及时协商、调解劳资矛盾。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其他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用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分账拨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告示牌设立等制度规定,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信息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按照500:1的标准配备劳资专管员(用工不足500人的工程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记载,并按期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用工管理数据维护,及时上传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本着惠企利民原则,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主动启动返还程序,各级人社部门建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应逐步清零销户。

  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减少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数量,实行一专户管理多项目的,专用账户名称应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宜昌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管理、撤销等监督,严格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资支付、工资清偿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实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含简易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周期,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班组负责人应当配合用工单位做好用工管理,每日记载并核定工量。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制作工资表,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建立项目用工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按月足额分账拨付人工费,并对项目工资核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应当优化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推行便捷的支付工具,相关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在项目部设立维权工作站(室),组织农民工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协商解决欠薪矛盾。

  第二十九条 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主动化解所辖地区、所属行业欠薪情况,涉及重大欠薪风险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欠薪线索“宜接就办”乡镇、街道基层调处机制,就地快速查处欠薪案件。

第五章 预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全面汇集项目用工管理数据以及用人单位水电燃气、信贷、税收等经营指标,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推送相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 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处置,督促所辖地区、所属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消除预警风险,对有关用人单位实施精准监管。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引导企业作出不欠薪承诺。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开展分级分类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当公布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失信惩戒,形成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机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双向评价机制,评价内容包括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规范、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技能水平情况、农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农民工是否存在虚假讨薪情况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工信息、求职信息发布渠道,在求职、招录中关联应用诚信评价结果。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处置所辖地区、所属行业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周转金,因欠薪问题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存在社会安全风险时,用于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资金。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应纳入社会救助对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快立快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和公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