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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农业农村局 夷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夷陵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04 加入收藏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试验区财政分局、龙泉镇财政经管局:现将《夷陵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夷陵区农业农村局夷陵区财政局年月日夷陵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操作流程,便于村级操作、乡镇管理,根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试验区财政分局、龙泉镇财政经管局:

  现将《夷陵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夷陵区农业农村局      夷陵区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夷陵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区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操作流程,便于村级操作、乡镇管理,根据《夷陵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是指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含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建设方式为村级组织自行购买材料物资,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建设。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

  第三条 对已实行政经分离的应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村级组织是自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谋划、建设管理、资产登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是自建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 乡镇对镇域内实施的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审核、备案全镇村民自建项目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村民自建项目方案进行联合评审;以乡镇为单位定期发布建设项目通用常规物资、劳务用工指导价格,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指导村级组织按村民自建项目规范流程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制定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对村级组织提交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六条 村级组织自行编制村民自建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项目预算、项目设计等。编制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村民自建项目请示暨申报审批表,与建设方案同步报乡镇审批。

  第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分类确定工程量,按照工程所需材料配比、常规物资、当地劳务用工、设备租赁等指导价格,准确预算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项目预算编制不得突破资金额度。预算表将作为物资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村级组织可自行编制,乡镇加强指导。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九条 每个村民自建项目组建一套工作专班,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材料采购、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指定1人为专班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专班由具有一定的项目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作风正派的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受益群众、老党员、离任老干部组成,一般3-5人,其中明确1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优先安排本村人员参加项目务工,登记劳务用工明细台账,若本村务工人员不足,可在外村选用务工人员。同时在材料运输或需要专业设备时,也优先考虑租赁本村村民设备,登记设备租赁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 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施工安全,村级组织必须根据务工情况给每名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统一购买。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工作专班在明确技术人员、租赁设备、确定原材料供应商、运输商、购买意外保险、签订合同后,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方案,接受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三条 材料采购小组严格按照乡镇发布的最新通用常规物资、当地劳务用工、设备租赁等指导价格,坚持就近原则,就地取材,聘请技术人员、租赁施工设备、采购原材料。项目所需非常规物资实行限额控制采购。采购小组确定的技术人员、施工设备提供人、原材料运输商等,必须和村级组织签订提供服务或采购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项目质量监督人员专门负责项目质量监督与管理。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因个人原因造成村级组织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完成后,村级组织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所有验收人员均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盖章。

  (一)村级自验。项目工作专班向村级组织提出验收申请,村级组织专班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验收,同时组织项目受益户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到95%以上),填写项目初验表。

  (二)镇级验收。村级组织自验合格后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填写村民自建项目验收表及清单。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村民自建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监管,及时足额支付项目物资采购、劳务、设备租赁等费用,特殊情况可提高备用金额度。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明细)相关凭证,及时报账并拨付资金。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如有结余需上缴的,上缴至乡镇财政统筹使用,原则上返还至结余的行政村或农村社区。

  第十七条 项目经办人收集整理报账资料,经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村主任签字后,报账员按流程报账。村民劳务工资须凭用工明细造册通过“一卡通”直达村民账户。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意外保险等前期工作经费据实报销。工程项目人员按比例报销管理费用,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项目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3%,投资额60万元以上项目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2%,纳入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对未实行政经分离的村集体在使用上级的明文规定不准提取和列支管理费用的一律不予提取和列支。乡镇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五章 后期管护

  第十八条 对所有的村民自建项目,按照“谁使用、谁收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项目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级组织集体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经营权和管护责任落到实处,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第十九条 村级自建项目形成的资产后期管护经费可通过村民自建项目节约资金、村级公共服务经费、市区镇安排专项资金等渠道予以落实。村民自建形成的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村民自建项目实施完毕后,工作专班将项目实施的相关明细原始资料移交村级组织建档保管。主要包括:

  (一)村民自建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村委会及村民议事记录、项目选择情况及影像等资料。

  (二)资金管理资料。包括资金预算、项目公示、项目资金整合、日常监督、各项承包租赁合同、项目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税务发票、建工保险及村民务工工资花名册等资料。

  (三)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施工队伍设备租赁选择、日常监督、项目建成后管护等资料。

  (四)验收资料。包括村级初验、镇级综合验收的结论及整改形成的资料。

  (五)其它资料。除以上外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农村小型村民自建项目建设、实施及管理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一审:陈娟娟   二审:田九妹   三审:王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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