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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8 加入收藏
宜猇府办发号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猇亭区

  宜猇府办发〔2022〕12号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我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现能级跃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在猇亭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市场主体),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在湖北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正式挂牌奖励100万元,当年实现股权融资再奖励100万元;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板至创新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正式挂牌奖励150万元,当年实现股权融资再奖励150万元。

  (三)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规上限上”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规上限上”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在香港H股、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六)对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迁至本辖区的企业,视为在本地新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担保及其他市级地方金融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填补市内行业空白的金融机构,额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对新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当年实际投资在猇初创种子期科技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实际投入在猇非上市企业,当年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对地方税收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猇注册纳税的合伙企业制基金,给予其委托管理机构募资奖励:基金实缴规模达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缴规模达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缴规模达3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在猇投资的,区级财政按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三板”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区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REITs及其他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且所融资金70%以上在猇投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其新增债券融资规模的2‰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对被列入“金种子”、“银种子”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本办法相应的奖励。

  本条第(八)、(九)、(十一)款奖励政策兑现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办发〔2022〕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强化组织领导。区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和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完善区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专题办公会、区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等方式,统筹协调推进区内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第四条优化政务服务。实行“1家上市(挂牌)后备企业、1名区级领导、1个工作专班”包保服务机制,全程跟踪服务协调,直至企业顺利上市(挂牌)。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出具的合规性证明等文件,以及上市(挂牌)前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和政策指导。对于个别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以专题报告或请示的方式提出意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五条奖励兑现流程。全面推行扶持政策“免申即享”。区金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告知奖励政策,并收集整理认证资料,经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承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在10年内不得迁出本辖区。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本辖区的企业,应全额退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明确的新设立、新引进、新迁入的企业(市场主体),原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需在宜昌市域外,并应在猇设立满6个月。

  第八条享受本办法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香港H股、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首发募集资金用于在猇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九条支持和鼓励区属国有投资平台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和推动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区内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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