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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猇亭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8 加入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宜昌市猇亭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猇亭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良居住环境的需求,鼓励引导被征收人留在猇亭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宜昌市猇亭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猇亭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良居住环境的需求,鼓励引导被征收人留在猇亭区居住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区政府组织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税务、审计、司法等部门,根据项目征收和安置需求,在商品房市场筹集在建或已建成的商品房,作为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房源。具体筹集流程如下:

  (一)公开发布选房公告(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名并提交参选方案;

  (三)对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参选方案进行预审;

  (四)组织评审;

  (五)区政府审定评审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安排相关部门与入选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选房协议。

  第三条 报名参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选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房屋工程审批要件齐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若属于预售商品房的,计划交付入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主体工程已封顶;

  (四)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无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法律风险。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筹集的商品房,被征收的房屋与政府筹集的商品房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计价,一房一价,差价及时结清。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约定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期交房拆除后,区征收办开具选房证明单。选房证明单载明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及选房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套数、预扣房款等信息。

  第六条 被征收人持选房证明单,购买政府筹集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与选房证明单上载明的选房户主签订购房协议。政府预扣房款及补助、奖励,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缴纳;超出的部分,购房手续办理完成后,政府及时兑付给被征收人。

  第七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购房人应承担的税费、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在选房证明单有效期内,被征收人购买房源在猇亭区内的政府筹集的商品房,政府给予在猇亭购房奖补。

  奖补计算公式:购买房屋面积×购房单价×15%。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具有合法产权凭证)计算,超出的面积不予奖补。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政府筹集的商品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20平方米),按政府筹集价格购买;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条 选房证明单有效期2个月,逾期作废。被征收人在选房证明单开具之后,自愿放弃购买政府筹集的商品房,当事人书面申请,街办及居村审核后,选房证明单由区征收办收回。选房证明单作废、收回后,政府将预扣房款据实拨付至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办 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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