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杂物清理通告如下:
一、公共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齐,禁止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水泥墩、油布棚、家俱、砖、瓦、煤、木柴、木板、纸箱、筐、木箱、桶、缸、泡沫盒及各类破乱花钵等),禁止在楼道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儿童车等。
二、阳台窗户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清除公共场所堆放杂物。逾期未清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
五、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十二条规定,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 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宜昌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宜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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