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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20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联动暂行办法》(宜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号)同时废止。年月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联动暂行办法》(宜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8〕1号)同时废止。

  2022年9月20日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联动监督管理是指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合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共享、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及案件查处、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各县(市、区)综合监管部门作为本级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监督管理的落实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国有资产管理、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管委会成员单位,在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行业分工,制定完善交易制度,督促各类交易活动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排人员参与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强化交易项目的集中抽查检查和日常抽查检查,依法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行业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委会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动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为进入中心交易项目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负责向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报告进场交易项目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监管、权责对等的原则,厘清职责边界,完善权责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分行业分层级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诉举报处理、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第五条 联动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建立联席会议、联通信息、联办案件、联动执法、联合检查和联合奖惩等机制。

  第二章 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管委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制订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会议议题,并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将省、市管委会文件及时发送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各成员单位围绕管委会文件和工作安排,将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将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向管委会领导和政府有关领导呈报。全会召开时,管委会办公室向全会通报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管委会成员单位未落实管委会相关政策、文件,导致工作迟滞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向管委会领导书面报告。

  第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络员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多方联席会议或双方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监管和执法无缝对接。

  联席会议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确定会议主题和会议议程,配合部门应当依据发起部门的邀请和会议的具体内容选派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并交管委会办公室存档。

  联席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同级政府决定。需要联合检查和执法的,可以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据共享总枢纽作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与交易、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并为政务信息、市场信息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提供支撑。提高信息利用率,减少市场主体重复申报信息,方便信息深度挖掘和关联应用,有效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质量和效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为我市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动态监测、分析、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综合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推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完善,做到交易程序电子化、标准化。

  第九条 全市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关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同时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实现信息实时交互共享。

  第十条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有需要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示的,可按规定量化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按照规定向“信用湖北”“信用宜昌”推送。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畅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和调用的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的手续。地区和部门之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违法违规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按法定职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和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其中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举报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办法》办理。

  综合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完善内部执法规程,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对于转办件,同时将处理情况通报转办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

  综合监管部门牵头推进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办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行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受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一窗受理、接诉即办、一网通办”,大力推动线上受理投诉、提交材料、反馈办理结果。优化投诉举报办理流程,逐项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强化行政执法与公安、纪检、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纪、犯罪案件线索工作机制。

  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暂停或停止土地或矿业权出让、资产权属登记过户,或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二)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项目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处理;

  (三)依法需要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应当移送综合监管部门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案件需要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件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件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鄂公管委发〔2021〕3号)进行移送。

  第十五条 对移送的案件接受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不得推诿、敷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自决定是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协助办理制度。有关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八条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结果。

  第四章 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联合执法和联合检查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区域内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之间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

  (一)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参与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的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行。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的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公布,需要分别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统一口径,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约定内容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综合监管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联合监督管理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联合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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