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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17 加入收藏
各民办幼儿园: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鼓励、支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构建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伍家岗区教育局伍家

  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鼓励、支持和规范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发展,构建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体系。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伍家岗区教育局伍家岗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 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11号)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普惠性民 办幼儿园管理,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我区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 教育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规 划,做好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实施、管理、业务

  指导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具备下列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资质合格。幼儿园性质为非盈利性幼儿园;证照齐全,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检查(验收或备案)等手续齐全。

  (二)办园规范。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

  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三级及以上等级,或是区教育部门新审批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收费合理。自愿接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限价。收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省市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

  (四)保障质量。实施科学保教,符合《3-6岁儿童学习与 发展指南》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倾向,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条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可自愿申

  请认定,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教育。

  第四条自愿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教育的民办幼儿园,按下列程序申报认定:

  (一)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资质

  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经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示,受社会监督。

  (四)与区教育局签订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教育协议。

  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享受区政府政策扶持。

  (一)开展分类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区等相关政策享受财政补助。

  (二)开展结对帮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组织公办幼儿园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保教活动、教研指导、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帮扶,期限至少为1年。

  (三)其他政策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师继续教育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退出机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退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 外)。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须提前半年向区教 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 资料,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做出同意退出或延缓退出决定,退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违规办学行为、 出现安全隐患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职责义务的, 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 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 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教育

  局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 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区教育局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 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办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

  第九条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园经费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

  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

  第十条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 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 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 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教育

  局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 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第十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 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园 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职工待遇,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实施动态监管,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教育局 区财 政局关于印发<伍家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伍教办〔2020〕9号)同时废止。

  伍家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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