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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电子证照管理制度》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10 加入收藏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年月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电子证照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县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6月10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电子证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县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城县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宜昌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证照发证、持证、用证、归集、更新、共享、留存、安全监督等管理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开展电子证照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制度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本制度所称电子证照库,是指依托宜昌城市大脑数字底座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场景管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本制度所称发证单位,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本制度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制度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经授权的社会团体、企业。本制度所称政务类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法定职责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本制度所称社会化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社会主体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社会化用证主体是指社会化应用场景中的用证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县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发证管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具体承担宜昌市电子证照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工作。统筹协调县相关管理部门制发、归集、更新、共享电子证照,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全面应用电子证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宜昌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效力地位)按照国家、本县标准规范制发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凭证。第七条(发证清单管理)各发证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系统、本行业、本行政区域的电子证照发证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发证单位、持证主体类型、证照归集起始时间、类目公开属性、标准级别(国家、本市或区)、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各发证单位编制的电子证照发证目录,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县电子证照发证清单后报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并根据证照类目公开属性,依法将发证清单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证照归集与更新)发证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规范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制发电子证照应当作为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及经技术认定无法实现的除外。无法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的电子证照,发证单位应当确保将增量证照数据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电子证照库集中归集。

  第九条(存量证照入库)发证单位应当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以及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证照电子化后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十条(不可抗力)发证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或注销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综合管理部门,并在故障排除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注销。

  持证管理

  第十一条(持证主体亮证)持证主体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或经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或出示电子证照表明身份、资质等。

  第十二条(社会化应用)本县鼓励金融、物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有条件的行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三条(异议核实与处理)持证主体及各类用证单位对电子证照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可以向发证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发证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跨地区证照数据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证管理

  第十四条 用证清单是基于标准化、规范化的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事项,将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交或出示的材料与相应电子证照建立对应关系的一种管理措施,用于提升政务类场景应用电子证照的便捷性。

  第十五条(材料免交)用证单位在受理行政相对人业务申请过程中,凡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容错免责)在电子证照应用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客观原因出现意外后果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共享管理

  第十七条(应用共享)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各发证单位、用证单位应当从职责分工和证照场景应用等方面,建立共享应用机制。

  第十八条(用证单位接入和使用要求)纳入用证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按照用证清单管理和技术要求,规范用证。其他政务类应用场景,确需调用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向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申请调用电子证照。

  留存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责任)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需配合宜昌市做好宜昌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要求,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电子证照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发证单位、用证单位、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专人管理)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修订制度规范)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程中与本制度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各单位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纳入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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