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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8 加入收藏
宜府办函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宜昌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公布)宜昌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

宜府办函〔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宜昌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公布)

宜昌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6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提供坚强支撑。

  2023年,完成首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评估试点;完成一批高关注度、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科技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商、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立宜昌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中心、市税务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宜昌海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宜昌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以医药、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企业清单,制定调查方案,开展专题培训,指导相关企业填报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对调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长江干流、清江等水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和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值调查监测。在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中,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以高关注度、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探索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纳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一品一策”管控措施。按照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湖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宜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风险管控,全过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5.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类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核发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为。(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宜昌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控制产品中重点管控类新污染物含量。严格监督企业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纺织品等产品中重点管控类新污染物含量的控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体系中相关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信息。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零售药店须凭处方销售相关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坚持凭处方销售使用,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确保动物产品生产中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严格监管禁限用农药的使用,对禁限用农药成分开展监督性检测,禁止在清江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及高效植保机械,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探索农药包装物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实施有偿置换、现金回收、以物补贴等回收激励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类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明确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及措施。将排放重点管控类新污染物的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落实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含(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化工(石化)、农药、医药、新能源材料等重点行业,围绕典型化工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对园区重点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探索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技术、新污染物减排及治理示范技术。对园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进行风险评估,开展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4.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宜昌市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研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研项目,推动创新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理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及业务培训,重点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管和执法等专业技能培训,加快补齐业务短板。(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协商机制。各责任单位对照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和落实举措。2023年至2025年,各县市区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类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禁止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可持续的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体系。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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