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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21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现将《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体育局年月日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年)为推动十四五

  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体育局

  2022年6月21日

  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第二个四年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我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高质量发展,建设群众身边举步可及的场地设施,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要求,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发展、创新完善、示范引领”的总体原则,深入推进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优化布局,丰富内容,完善功能,增加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体育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围绕构建“处处可健身”的运动场所、倡导“天天都健身”的生活方式、培育“人人会健身”的健康素养,实施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到2025年,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功能持续优化、数量质量不断提升、布局配置更加合理、开放服务明显增强、示范效益全面放大。人民群众的健身环境明显改善,健身意识和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示范引领。按照省体育局资助建设与各地自主建设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的先进性、示范性和引领性,激发各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的积极性,扩大健身场地设施供给。

  增类减量。按照国家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布局,增加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类别,重点建设体育公园、健身步道、运动健身中心、文体广场、健身长廊、健身广场、共享健身中心等项目。省体育局资助建设项目突出扩层面、建标杆、打样板。

  建维并举。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体教融合等政策,推动健身设施与教育、卫健、商业、旅游、文化等融合,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规划、储备、申报、评审、备案、招标、建设、捐赠、运行、管理、维护等全流程于一体的标准化体系,建立健全长效建管运维机制。

  四进四促。围绕“四进四促”目标任务,推进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进学校,促县市城郊体育公园建设、促山水园林健身步道建设、促城市社区运动健身中心建设、促美丽乡村健身长廊建设,推动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均衡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 项目标准

   省体育局每年从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经费建设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包括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美丽乡村健身长廊、社区室外健身广场、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等7类项目。

  1.智慧体育公园。按照《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体育公园面积不低于60000㎡,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1公里,至少具有8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4项,同时应布局智能健身设施和智慧健身应用场景。

  2.智慧健身步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田径协会关于发展智慧健身步道的指导意见》执行。健身步道总长度不小于10公里,单段线性健身步道长度不小于3公里、环线健身步道长度不小于1公里,可与滨江公园、环湖步道、城市绿道等融合,应因地制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人文特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配置小广场、健身器材活动区等,同时应布局智慧健身步道应用场景。

  3.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占地面积不小于4000㎡,硬化场地面积大于3000㎡(参考尺寸:44m*69m),包括:三片连体笼式多功能运动场(围网占地面积不小于2109㎡),可开展篮球、足球、羽毛球、门球、排球、气排球等运动项目;围网周围设环形健身跑道;室外二代智能健身器材6件套;一套场地标识牌和若干运动休闲座椅等。

  4.美丽乡村文体广场。占地面积不小于1500㎡,硬化场地面积大于1000㎡(参考尺寸:22m*48m),包括:一片多功能运动场,可开展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气排球、广场健身舞等运动项目;两副室外乒乓球台;一套亭式路径健身器材(8件套、木质顶或拉膜顶);1套场地标识牌和若干运动休闲座椅等。

  5.美丽乡村健身长廊。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300㎡(100m*3m),也可布局呈环形区域。以双立柱传统健身器材为主,具备力量训练、益智休闲、康复保健、运动能力测试于一体的功能。建设内容包含:25件器材、4把休闲座椅、300㎡休闲人造草地面、1套标识标牌。

  6.社区室外健身广场。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400㎡,可与城市口袋公园融合布局。主要满足社区居民日常健身锻炼,采用传统器材和室外二代智能健身器材相结合方式配置,分为力量锻炼区、智能景观路径区、益智棋类区和亲子互动区。建设内容包含:25件器材、400㎡epdm运动地面、4把休闲椅、4台太阳能景观灯、1套标识标牌。

  7.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室内建筑面积不小于200㎡,满足社区居民日常室内健身,有条件地方可以配置淋浴设施。分为有氧健身区、固定力量健身区和自由力量区。建设内容包含:跑步机、椭圆机、可调式多功能训练器械、哑铃等共20件,配备智能体脂仪、智能储物柜、智能门禁一套、200㎡PVC地胶、1套标识标牌,可实现无人值守。

  (二)资助办法

  1.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项目。

  (1)资助方式。地方建成后,省体育局补助。

  (2)资助办法。项目均由地方政府、体育部门或市场主体自主投入资金建设,省体育局针对各市州上年度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项目给予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县(市、区)体育部门,资助标准均为300万/个。

  (3)资助要求。①资助项目为2022年1月1日后各地自建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之前各地自建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②已享受中央或省资金补助的,不得申报。③各地自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低收费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管理和维护。

  2.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社区室外健身广场、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项目。

  (1)资助方式.市州体育部门建设,省体育局资助。

  (2)资助办法。项目由市州体育部门根据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中标企业进行建设。省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确定每年度项目类别和数量,并根据各市州实际情况进行名额分配。项目建设资金转移支付至市州体育部门。资助标准为: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90万/个、美丽乡村文体广场20万/个、社区室外健身广场30万/个、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30万/个。

  (3)分配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州人口数量因素(权重20%)、财政困难系数因素(权重30%)、上年度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因素(权重30%)、上年度本地投入全民健身场地设建设情况因素(权重20%)。

  3.美丽乡村健身长廊

  (1)资助方式,地方申报,省体育局建设。

  (2)资助办法,项目由省体育局根据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中标企业进行建设,省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确定每年度项目数量,并根据各市州实际情况进行名额分配,项目建设资金预留在省本级,资助标准为25万/个.

  (3)分配原则,重点支持国家级或省级美丽乡村示范试点村,进一步发挥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助力乡村振兴,体育赋能的示范作用。

  (三)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在辐射人群广泛,交通便利、健身氛围浓厚、健身设施不足的地方,同时应保证群众健身安全,远离高低压电线、高辐射、易产生落石、滑坡等危险源的场地,远离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四)项目布局

   1.智慧体育公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的郊野公园、城市公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改建或扩建成体育公园,在城市更新、建设新城区时规划布局体育公园。

  2.智慧健身步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大型景区、滨江公园、城市绿道等进行布局;在不妨碍防洪、水利工程、供水安全以及湿地保护规定等前提下,可在江河湖泊沿岸、滩地综合布局。

  3.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布局在乡镇、街道、大型社区中心地段,尽量与学校、公园、广场等相毗邻。

  4.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美丽乡村健身长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布局在行政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心位置,与学校、公园、广场以及职工活动区等相毗邻。在确保项目面向群众开放的情况下,可布局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地方体育部门须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开放协议)。

  5.社区室外健身广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布局在口袋公园、社区活动广场、居民小区等中心位置。在确保项目面向群众开放的情况下,可布局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地方体育部门须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开放协议)。

  6.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布局在城市社区、居民小区的公共室内场所。

  备注:布局在学校内部的项目,应重点考虑湖北省体育菁英培养基地、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体教融合示范区试点命名学校。

   (五)项目申报

   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项目以申报地县(市、区)政府名义申报,由市州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体育局申报。

  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社区室外健身广场、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项目,由市州体育部门按照省体育局下达的项目类别和数量,组织所辖县(市、区)体育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在开展政府采购前向省体育局报备批准。

  美丽乡村健身长廊项目由市州体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1.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项目申报条件。

  (1)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体育工作,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政府民生实事,公共财政投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较多;

   (2)当地群众体育工作基础扎实,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到40%以上,申报项目须有10名以上相关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常年服务;

   (3)申报项目必须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国家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配建相关标准。

  2.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政府申请报告及市(州)体育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

  (3)场地介绍综合性文字材料;

  (4)场地及其配套设施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

  (5)立项批复、可研报告、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或资料。

  3.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项目申报流程

  各县(市、区)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体育部门协助项目所在地单位组织提供,各县(市、区)政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申报材料报市州体育部门,各市州体育部门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申报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省体育局。

   (六)项目建设

   1.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项目由各地方自行建设。地方体育部门负责对场地建设、运营管理、经营内容、服务质量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2.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社区室外健身广场、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项目由市州体育部门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县(市、区)体育部门配合中标企业组织建设,市州体育部门负责验收,县(市、区)体育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运行维护等。

  3.美丽乡村健身长廊。项目由省体育局统一建设,地方体育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运行维护等。

  (七)项目管理

  1.经费管理。项目资金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必须用于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设施建设经费支出。

  2.日常管理。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要保证项目的公益性,实行免费或低收费面向群众开放,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产权归属。

  (1)智慧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项目。由地方政府建设的智慧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项目产权应归属公共体育设施类别。有关建设、管理、运行、经营等事项由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美丽乡村健身长廊、社区室外健身广场、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项目。产权应归属相应的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学校、公园管理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地体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器材设施捐赠的相关手续。

  (八)实施流程

  1. 9月底前。各市州体育部门向省体育局提交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自建证明材料,以及上年度乡镇街道运动健身中心、美丽乡村文体广场、美丽乡村健身长廊、社区室外健身广场、社区智慧共享健身中心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项目储备情况。

  2. 10月底前。省体育局组织工作专班核查智慧体育公园、智慧健身步道申报材料,实地抽查上年度其他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以及下年度项目储备情况,形成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3. 12月底前。根据省体育局下年度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结合工作专班实地检查情况,组织相关处室及专家召开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会,拟定下年度各市州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类别和数量,将项目资助和补助资金编入下年度转移支付预算。

  4.下年度3月底前。确定各市州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类别和数量,完成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5.下年度5月底前。各市州体育部门将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命名看单报省体育局备案批准后,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完成合同签订:省体育局自主建设的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6、下年度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所有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工作,并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体育部门要把实施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作为“十四五”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将项目建设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民生实事任务、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体育局负责制订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一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参数,负责开展每年度项目的评审、分配和部分项目的政府采购以及建设工作,负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建成项目的后期评估验收。各项目所在市州体育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统筹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审查、招标、建设、验收、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负责督促项目进度,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场地设施的相关配套,督导各项目所在地抓好工作落实、县(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后期运维管理等。

  (三)健全建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体育局印发的项目建设规划、标准、参数等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做到科学选址、完善配套、规范招标、安全建设、严格验收、加大开放,确保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合法性、安全性、实用性。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将项目交由受建单位运营管理。受建单位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依法明确资产性质、产权归属、管理维护要求以及设施种类、数量等事项,要做好资产登记造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鼓励受建单位将项目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和管护水平,提升使用效率。

  (四)强化督导考核。省体育局将定期督导项目建设进度,组织第三方对项目的建设、运营、开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针对项目建设进度的快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充足、运营管理是否规范、群众是否满意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将排名情况在全省体育部门进行通报,对排名靠后地方将通报至当地政府,并在下一年度减少该地区的项目数量。

  来源:湖北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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