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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8 加入收藏
宜猇府办发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总则编制目的编

  宜猇府办发〔2014〕26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3咨询机构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3.2现场处置

  3.3医疗救治

  3.4疾病预防控制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3.6应急终止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4.2急救机构

  4.3物资储备

  4.4交通通信保障

  4.5经费保障

  4.6部门配合

  4.7公众参与

  5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猇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猇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任务,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救援;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迅速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及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猇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五医院医疗急救站负责日常工作。

  2.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五医院(医疗急救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医疗救治工作,并负责相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及上报;其它医疗机构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区卫生防疫保健中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咨询机构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发生某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后,相应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若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根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

  3.2现场处置

  3.2.1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2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应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2.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应尽快将伤病员转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能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医疗救治

  3.3.1医疗救治准备

  医疗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应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担任组长,抽调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医疗救治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3.3.2医疗救治实施

  医疗机构在接收到现场转运来的伤员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核对转运卡,了解伤病员的基本伤情;

  (2)拟定治疗方案,全力救治伤员;

  (3)及时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

  3.4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同时予以撤销。

  4应急保障

  4.1信息系统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证联络畅通。

  4.2应急队伍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保持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4.3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保证物资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市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4.4交通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经费保障

  区政府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6部门配合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需要负责相关事宜,具体职能参照《猇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员单位职责。

  4.7公众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附则

  6.1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流程图

  2.医疗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流程图

  3.猇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4.猇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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