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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猇亭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 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8 加入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猇亭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猇亭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猇亭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猇亭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猇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猇亭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造、维修、安装、拆除等,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管线、设备);

  (二)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三)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景区设施、景观围墙围挡;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

  (六)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

  (七)其他小散工程。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小散工程不包括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通等;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

  (五)其他由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依法应纳入各行业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管控是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管控措施包括: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把控、巡查等。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实施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九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街道办事处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指导责任。建立“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企业门禁把关为辅,人民群众参与”的群防群治体系,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十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纳管备案手续。安全生产纳管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分工履行工作职责(见附件1和附件2)。其他区直部门、驻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应当将施工作业发包给生产经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的条款。项目动工前依法向街道办事处进行告知性备案,接受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指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回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向生产经营单位移交报告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提醒告知书及作业场所内地上(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涉及安全作业的资料;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的,可委托给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零星作业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雇佣个人承担零星作业的,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零星作业业主及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并落实以下安全要求:

  (一)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围挡和安全警戒告知,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持有相应操作证的人员负责作业;

  (二)配备防坠、防毒、防伤害等安全防护用品和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装备,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对涉及管线或第三方人身和资产安全的,负责组织会商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作业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主动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方责任险,预防生产经营风险。

  第三章 监管备案

  第十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职责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其中:

  (一)对于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对于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授权的村(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在完成备案的同时,备案受理单位可通过与备案申请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或风险告知书、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警示教育等方式,指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细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控停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作业活动,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第四章 日常巡查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安全巡查,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安全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按程序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自身权责范围进行查处。超出自身权责范围的,按事权分工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配合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并定期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五章 惩处考核

  第二十二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相关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据本实施细则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细则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施行期间,若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职责

  2.相关行业部门管理职责

 
 

 附件1

  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工作,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实时监控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安全备案擅自动工作业、违法违规作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三、建立辖区村(居)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组织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区直相关部门查处;

  五、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六、及时受理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



  附件2

  相关行业部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区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市政、燃气供水管道等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指引,对接施工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相关信息;

  三、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房屋拆除等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指引,对接施工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相关信息;

  四、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垃圾填埋、广告、房屋外立面美化净化、雨棚、防盗网、拆违治违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拆旧复垦、村民建房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七、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指导林业、植物管养、园林设施维修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八、科经部门从行业准入(规划)、技改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九、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空调、太阳能、光伏、监控、餐厨设备等售后服务安装维修拆除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培训,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

  十、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舞台、看台、展台、布景、景区设施等临时搭设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临时搭建设施使用前组织安全可靠性验收;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和殡葬场所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管辖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公安、消防等其他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各自行业内小散工程、零星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五、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管控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范围,发现擅自开工、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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