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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8 加入收藏
宜猇府办发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

  宜猇府办发〔2016〕31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猇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是指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包括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的疾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包括防疫员劳动报酬及免疫所需的物化投入。

  本办法适用于猇亭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村(居)级动物防疫员。村(居)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居)聘请,经相关街办和区农林水局审核确认。

  三、补助标准

  猪瘟、猪口蹄疫、蓝耳病2次3针,3元/头次;牛、羊口蹄疫3元/头、只次;小反刍兽疫3元/只次;禽流感、新城疫0.2元/只次。补助资金从区政府安排的农业切块资金中列支。

  四、审核程序

  由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资金发放监督小组负责审核发放,具体工作程序:

  (一)成立监督小组

  成立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监督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材料审查

  1.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由村(居)级动物防疫员每月按时将湖北省统一印制的免疫档案上报区农林水局;

  2.防疫员全年领取的疫苗数、免疫耳标数原始记录;

  3.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出具的抗体检测结果资料;

  4.其它需要审核的有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

  根据免疫档案记录对免疫统计数据、免疫密度、耳标佩带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五、资金管理

  区监督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街办审核的防疫实际数量、质量,经实地核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查,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补助。

  (一)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1.免疫登记簿未经农户签名或村主任签名;

  2.免疫统计数据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现象;

  3.未按时做好疫苗空瓶回收工作。

  (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的补助资金做出相应扣减

  1.上级或本级部门抽查,抗体检测合格率低于7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防疫补助资金的5%;

  2.免疫密度、耳标佩带率低于98%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防疫补助资金的5%;

  3.免疫登记簿记录不规范的,每次扣除补助经费的5%;

  4.防疫反应死亡数量超过2%的,扣除补助经费的5%;

  5.疫苗空瓶回收和账务不符的,每次扣除补助资金10%;

  6.疫病死亡率达到:猪3%、鸡8%、牛1%、羊4%以上的,扣除补助资金的5%。

  六、职责范围和责任追究

  (一)职责范围

  区农林水局负责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监督免疫资金的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做好疫病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二)责任追究

  凡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没有依照本暂行办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的,由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资金发放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进行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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