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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02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县内不动产权管理,有效解决因历史遗留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无规划材料登记问题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动工建设、建成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县内不动产权管理,有效解决因历史遗留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无规划材料登记问题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动工建设、建成后无改扩建或经审批合法改扩建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办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现行有效规划的,按现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2008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依法依规完善规划手续后进行登记。

  二、无竣工验收材料登记问题

  渔洋关规划区一级控制区及其他乡镇集镇范围内2000年4月7日前动工建设的、县内其余区域2008年1月1日前动工建设的,个人自建住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其他类型房屋,自建成后无改扩建或经审批合法改扩建的,经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Ⅱ级及以上,并由申请人出具消防安全承诺书,则视同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竣工验收材料;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类型房屋,经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Ⅱ级及以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消防验收后,则视同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竣工验收材料。

  除上述以外的依法依规处理后进行登记。

  三、因企业(单位)改制、企业破产处置资产获取的房屋登记问题

  因企业(单位)改制、企业破产处置资产获取的房屋,取得后未改扩建或拆除重建的,经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Ⅱ级及以上,并由申请人出具消防安全承诺书,按现状进行登记。

  取得后进行了改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按前述第一、二类问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超审批面积建设登记问题

  本通知所指超面积建设为实测面积大于土地权属来源、规划许可等审批面积5平方米以上,未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算作合理误差,可按土地权属来源、规划许可等审批面积进行登记。

  (一)2012年11月13日前动工建设,分以下情形进行登记:

  1.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的,可按规划许可面积进行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注记:“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2.规划许可未审批具体建筑面积的,按土地权属面积及规划许可批准层数计算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二)2012年11月13日后动工建设,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的,需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登记。

  (三)占地面积超过土地权属来源面积的,需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建设时间节点界定。房屋的建设时间节点由法定登记部门结合实际情形予以认定:

  1.对于土地权属来源和规划许可齐全的,以规划许可时间进行认定。

  2.对于有土地权属来源无规划许可的,以土地权属来源时间进行认定。

  3.对于有改扩建审批资料的,以改扩建审批资料时间进行认定。

  4.申请人有其他房屋建设时间认定材料的可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

  5.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实地走访调查,以不动产周边邻居、不动产所在村(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走访调查情况作为参考确定建设时间。

  (二)暂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登记:

  1.无土地权属来源。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违建行为尚未消除。

  3.存在权属纠纷尚未解决。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按本通知进行首次登记的,由申请人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测。

  (四)企业(单位)改制、企业破产处置资产时,房屋按套、按层出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套、分层办理登记。其他多层房屋除原已分层、分套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外,一般整栋进行登记,不分层、分套进行分割登记。

  (五)登记前,需先由相关部门明确是否存在违建行为、是否属于拟征迁范围并对登记提出初步意见。

  因历史遗留问题有其特殊性及阶段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中各类问题划分的时间节点界定历史遗留问题,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搭便车,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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