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4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标省、市和沿海先进地区,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化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2.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省、市级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推进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化
3.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整合现行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强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县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或未达标的,经批准,在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征收土地价款。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业改造和重建绿色通道,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精准服务响应主动化
6.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7.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医疗机构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评估,推动数据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8.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建立部门信息定期通传机制,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启动“情暖茶乡·救助在线”平台,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依托乡镇社工站,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9.健全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组织“一警三专N员”、动员志愿服务组织、鼓励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
10.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推进适老化建设。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加大财政投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五峰营业部、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养老平台建设,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进养老服务供给最大化
13.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乡镇、社区统筹,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清理,全面清查2019年以来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区域性中心福利院项目建设工作,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持续推进我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光荣院委托管理有关措施,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
16.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持续遵循“服务对象按需求分类、养老机构分区域布局”的原则,构建形成“1+3+N”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1个社会福利院和1个特护院,3个区域性中心福利院,N个农村幸福院、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构建功能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全力推动养老服务实现提质扩面。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达到60%。持续推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支持五峰益众社会服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集中购置、改造、运营管理养老设施,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指导监管。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管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县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价机制,牵头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工作,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 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 参保对象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 参保对象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3 | 高龄津贴 | 按标准足额发放高龄津贴。 | 本县户籍80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5 | 养老顾问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卫健局 |
7 | 老年教育 服务 |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教育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8 | 乘坐城市 公共交通 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交通 运输局 |
9 |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 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发改局 |
10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
11 | 健康管理 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局 |
12 | 法律援助 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法院 县司法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3 | 优抚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 服务 |
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 |
14 | 分散特困供养 |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15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 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16 | 低保重点保障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金后生活仍有困难 的高龄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17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8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 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19 | 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 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21 | 家庭适老 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2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 家庭成员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现役军人家属、烈 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退役军人 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24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民政局 |
25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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