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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4 加入收藏
仿宋区直相关部门:仿宋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推动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仿宋年月日宋体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宋体筹集和使用管
区直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推动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2日    
 
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项目资金是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所需的费用和房屋征收有关经费等。
第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按时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范审批、严格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征办)根据区政府年度计划按法定程序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征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
第六条  区房征办将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为便于征收成本审核,统一房屋征收相关费用标准,结合我区征收工作实际,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标准予以明确。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其中: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等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核定,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迁移价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附着物,如高压电线、光缆、坟墓等,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标准。
(三)临时安置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给予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产权置换据实核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提前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2万元/户标准奖励。
(六)搬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2000元/户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第八条  对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2.5%的标准由区财政纳入区房征办年度部门预算,年终由区财政局据实结算,结余滚存使用。主要用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评估、审计、建(构)筑物拆除、交通、通讯、日常办公、聘请临时人员、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及标准为:
(一)房屋及附属物前期调查费。住宅按有产权证房屋500元/户支付,无产权证房屋及非住宅按5元/平方米支付。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单项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对于特别大的征收项目,由区房征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维稳办等部门协商确定。
(三)法律服务费。按1000元/户标准支付,单个项目不足5户的按5户结算,单项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进入司法程序的律师服务费另行结算。
(四)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评估费。按国家相关文件所确定标准的80%支付。
(五)征收劳务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单元房7000元/户、私房12000元/户标准结算,超过规定期限的按单元房6000元/户、私房10000元/户标准结算;单个项目不足10户的按5-10万元结算;具体结算标准由区房征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清运费。按50元/平方米标准结算。
(七)征收协调费、补助费、绩效奖励按下列标准包干综合考核发放。
凡按期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按4000元/户给予协调费、补助费及奖励,推迟一个月以上完成项目征收任务的按3000元/户给予协调费、补助费及奖励。
第五章  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突发事项的处置以及超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可预见的费用,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总额的5%计提。不可预见费实行预算控制、滚存使用、从严管理。
对重特大性、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突发性群访、维稳等应急处置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区房征办申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对超出区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外的特殊事项,由区房征办申报,分管区长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落实征收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一条  区房征办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按批准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支业务,并按项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台帐。对不可预见费的使用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征收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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