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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2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3日

  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水平,培育夷陵区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夷陵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政府投资、政府授权的机构和部门投资、国有企业以国有资本投资及国有企业以借款安排投资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和进度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建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区住建局负责夷陵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

  描述发包人要求的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

  (三)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未明确、技术方案不成熟的项目及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八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项目在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预算报送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评审完成后进行施工。

  第九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投资项目,宜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设计费下浮率不得低于 30%,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不得低于5%。

  第十条 合同价格形式宜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通过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科学组织实施、有效管理控制,节约投资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在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概算的前提下,按照节约投资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励上限不得超过核定概算与实际完工结算的差额。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适用夷陵区制定的招投标“评定分离”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八)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九)定标办法和标准;

  (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详细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且拟分包内容不能是关键性工作和主体结构。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和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原则上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区住建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三)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管理经验等不得低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咨询服务,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采购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同时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区住建局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湖北省关于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区住建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施工业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夷陵区国有投资交通、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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