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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 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12 加入收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年月日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秭政办发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一、起草背景及文件依据(一)起草背景。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年,我县率先在全省启动通村客运工作,个乡镇均组建了通村客运公司,多辆客车加入公司从事乡镇内农村客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5日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秭政办发〔2023〕24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文件依据

  (一)起草背景。

  1.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2012年,我县率先在全省启动通村客运工作,12个乡镇均组建了通村客运公司,500多辆客车加入公司从事乡镇内农村客运,行政村客车通达率100%,秭归模式被确定为全省“村村通客车”试点。近年来,由于农村常驻人口逐年减少,私家车逐年增多,导致农村客流量锐减,农村客运效益不佳,加之燃油补贴标准持续下调、部分补贴政策予以取消、车辆维修检测成本增高等因素影响,绝大多数通村客车无法持续经营,被迫退出公司或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导致各乡镇通村客车大量减少(现有80多辆),部分行政村长期无客车经营,人民群众出行困难。根据调研分析,全县大部分通村客运线路无法完全靠经营收益维持经营,为彻底解决山区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确保行政村客车通达全覆盖,亟待出台持续补贴政策进行扶持。

  2.上级政策规定的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办发〔2022〕82号)和《湖北省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交发〔2023〕47号)文件要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及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发放,应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秭政办发〔2015〕4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出台8年之久,近几年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政策依据不充分,导致我县部分农村客运发展项目未及时得到补贴,补贴资金未及时或足额分配发放,大量未使用资金被财政收回统筹。同时,因补贴资金未及时足额发放,我县多次被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或督促整改,在全省农村客运发展考核评价中多次被扣分。因此,急需将各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进行整合,制定出台综合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3.补贴资金争取的需要。按照鄂交发〔2023〕63号文件规定,农村客运发展评价结果与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农村客运补贴涨价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农村客运发展评价结果关系到全省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四好农村路”创建。农村客运发展评价将对我县农村客运发展情况和相关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全省考核排名靠后将取消或减少农村客运补贴涨价补助资金和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下拨,也影响我县“四好农村路”项目的申报及奖励资金下拨。如上级补贴资金取消或减少,将严重影响我县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增加县级财政对农村客运的补贴压力。鉴于此,急需按其规定出台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上级各项检查、审计、考核顺利过关和达标。同时,根据上级现行补贴政策测算,“十四五”期间,拟将下达我县各种补贴资金约2500万元,能满足本办法补贴资金所需,不增加县级财政资金补助负担。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8号);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村村通客车”成果建立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6号);

  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

  5.《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47号);

  6.《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63号)。

  二、起草过程

  为统筹、规范、合理发放各级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促进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专班前往宜昌周边部分县(市、区)及秭归辖区部分乡镇开展调研,拟定了《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初稿)。后经多轮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4月形成了《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5日,县交通运输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8月15日,县交通运输局召开局党组扩大会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修改。8月24日,县交通运输局再次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9月7日,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单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提出审查意见。9月18日,县司法局出具《秭归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秭司合审〔2023〕27号)。综合多方意见建议,县交通运输局对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11月20日,经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12月5日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章 总则

  说明1:

  1.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我县每年可用于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资金包含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补贴资金三项。多年来,我县对3块补贴资金发放均以《秭归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秭政办发〔2015〕44号)文件为依据,但此办法只针对县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发放,不针对其它资金。新办法将3块补贴资金进行统筹,是综合性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根据鄂办发〔2022〕82号文件规定,将原农村客运燃油补贴资金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分为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两部分,其中费改税补贴资金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涨价补贴资金由各县自行制定发放办法,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线路亏损补贴、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补贴、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维补贴、农村客运公交、公交化改造奖励和农村客运充电设施补贴等。从2021至2024年,我县预分配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资金)合计约2275万元。

  3.根据鄂交发〔2023〕47号文件规定,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客流量零少线路营运亏损补贴、农村客运车辆保险、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维护,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购置以奖代补、农村候车亭养护、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农村客运发展方面的支出。此资金从2016年开始下拨至今,省交通运输厅每年都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到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第二年指标。自今年开始,在全省农村客运发展考核中排名60名以后的地区将不再拨付此资金。

  4.根据鄂政发〔2015〕8号和鄂办发〔2016〕6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农村客运事业发展,并配套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满足农村客运发展需要。我县于2015年出台了《秭归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设立了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标准不低于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的50%。

  第二章 补贴对象、项目、条件

  说明2:一是此办法涉及的农村客运分通村客运(指在各乡镇辖区内经营的农村客运公司及车辆)和班线客运(指经营各乡镇或行政村至茅坪县城的农村客运公司及车辆)两部分,如此界定主要是便于区分;二是此办法补贴项目和基本条件是将“秭政办发〔2015〕44号”“鄂办发〔2022〕82号”“鄂交发〔2023〕47号”三个文件规定进行综合并结合我县农村客运实际需求而设置的,同时结合历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通村客运车辆保险补贴

  说明3:原办法规定,通村客车需购买两个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险)保额标准的保险,政府给予保费总额15%补贴,但根据现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来看,50万元赔付标准已完全不能满足安全事故处理的需求,必须提高保险投保标准。交强险、承运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三个最重要的保险,必须购买且应补贴,其它众多险种不是非必买险种,因此不应补贴。经测算,将保险补贴标准由原15%调整至30%,不会增加车主负担。另外,原办法没有要求车辆按线路规范经营,部分车主不经营或临时经营但仍享受补贴,新办法同规范经营时间挂钩,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合理性。

  第九条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补贴。

  说明4: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必须实现农村客运车辆4G动态监控全覆盖,可统筹退坡资金和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解决终端安装及系统管理维护费用,不得增加客运经营者承担。目前,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动态监控中心,委托第三方对全县所有客运车辆实施日常监控及运维服务,全县300多台客车纳入日常监控对象,实现了人管向技管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将每年运维服务费总额20%部分纳入考核兑现,可督促营运商按交通部门要求开展日常运维服务工作,提高监控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通村客运偏远冷线经营补贴。

  说明5:原办法规定,农村客运偏远冷线补贴标准为5000元/条/年,不分线路长短。因补贴标准偏低,部分长距离偏冷线路长期无人经营。经调研,按600元/公里标准进行补贴,同时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可确保冷线正常运行。同时,按运营里程补贴,政策相对合理。对监控系统开发线路经营自动打卡功能,管理部门根据监控数据为依据发放各种补贴,体现了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将督促农村客车按核定线路经营,不经营或不按核实线路经营都将不再发放任何补贴。

  第十一条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

  说明6:目前,我县通村客运公司主要收益为客车管理费(1200元/年/车),全县通村客运公司规模普遍较小,仅4个公司车辆数超过10辆,其它大部分公司都在5台以内,全年通村客运公司总收入大部分只有6000元以内。2016年至2020年,按照原办法规定,政府发放了公司经营补贴(30000—50000元不等),基本能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从2020年以后,公司经营补贴政策取消,所有通村客运公司收入锐减,失去信心和动力,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通村客车无法发展,通村率无法保障。从农村客运长远发展来看,应继续实施公司经营补贴政策。此办法提高补贴门槛,主要是督促、引导通村客运公司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和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新能源车、农村公交化的应用、发展进程。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补贴。

  说明7:近两年,我县新建农村客运候车亭189个,其中港湾式候车亭49个,直停式候车亭140个。为加强候车亭日常养护和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已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管养协议,如无资金支持,候车亭则无法管养到位,乱停、乱堆、乱放及破损、拆除等现象普通,客运候车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包干补贴含候车亭日常养护人工工资及候车亭破损部分修复资金,经测算,按港湾式候车亭1000元/个/年、直停式候车亭800元/个/年标准包干补贴,基本可满足各乡镇日常养护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新能源农村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

  说明8:一是根据各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展新能源客车是大势所趋,应积极推动我县新能源客车的发展,出台补贴政策给予扶持。二是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客运发展绩效考评要求,对我县新能源客车发展设置了一定分值,没有发展新能源客车将影响考核结果。三是新能源客车购车价相比传统燃油车普通较高,企业和车主更换新能源客车压力较大,应加大补贴力度予以鼓励和支持。四是水田坝乡于2022年投入4台新能源客车从事农村客运,并向交通部门申请补贴,但因全县补贴办法未出台,至今未落实。五是目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没有出台新能源农村客车补贴办法,需我县自行制定补贴办法。经咨询了解并深入企业调研,按5000元/座发放购车补贴,经营前三年每年1000元/座标准发放经营补贴可有效推动新能源客车的发展。新能源农村客运充电设施补贴说明9:此规定主要是引导客运公司、客运站及政府投资公司等建设且主要用于对新能源农村客车充电的充电桩,其他企业建设主要用于社会车辆充电的充电桩则不纳入交通部门补贴范围。目前,上级交通部门没有出台农村客运充电桩建设补助办法,需我县自行制定。据了解,交流充电桩(俗称慢充)一般在7千瓦,每个建设费用在1-2万元,直流充电桩(俗称快充)一般60、80、120千瓦,综合建设费用一般约8-10万元左右。经咨询了解并结合各地补贴标准,按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实施补贴。

  第十五条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补贴。

  说明10:此补贴对象包括全县所有农村客运公司(含班线客车公司)。因我县农村客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悬殊太大(最少从业人员不足5人,最多则超100人),组织培训难度和支出区别较大,根据公司从业人员数量确定补贴标准较为合理。按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实行教育培训包干补贴。10人以内,每年补贴1000元;10人至30人(含),每年补贴2000元;30人以上,每年补贴3000元。此标准基本上可以满足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相关开支。

  特此说明。

  (编辑:向睿 审核: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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