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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15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激发全县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激发全县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劳动模范,是指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各乡镇、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湖北宜昌三峡翻坝物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县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步中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县劳动模范在辖区内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县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县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

  (四)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县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坚持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城镇化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体

  系建设和健康秭归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三峡库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先行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九)在推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建设,促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县委、县人民政府每五年按程序申报批复后,组织评选表彰一次劳动模范。

  第七条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八条县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取得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及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县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

  有修复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和县级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县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对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秭归县劳动模范”或“秭归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邀请县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支持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选送其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创造条件,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且具备有关条件的县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及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县劳动模范,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劳动模范,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十四条完善县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县劳动模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有计划地组织县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劳动模范疗(休)养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定期组织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县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企业要积极为县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县劳动模范,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走访慰问县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县劳动模范,及时帮助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县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统筹协调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县总工会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县劳

  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县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

  (三)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

  (四)县卫健局负责落实县劳动模范享受当地医疗优先就诊和住院治疗的政策。

  (五)县人社局结合职能,在组织开展技术职称评定(晋级)和技能鉴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县劳动模范。

  (六)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社区网格管理员定期走访离退休县劳动模范,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模荣誉称号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取消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进行,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县总工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其荣誉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县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失业、离退休、死亡和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原申报单位应当书面向县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县劳动模范奖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在本县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县市区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县劳动模范,纳入县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向睿 审核:余玮 终审:王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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