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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24 加入收藏
点政办发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点政办发[2023] 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点军实际,制定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点军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理财,依法承担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对本组织经营的“三资”和财务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营、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农村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区审计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机构与制度体系,负责辖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监管职能

  第六条乡镇(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纪委、农业、财政(经管)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管,组织培训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依托乡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服务中心)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二)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

  (三)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权重不低于村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指标的10%。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四)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年底对各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五)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六)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七)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的人员及时追究责任。

  (八)配合区纪委监委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会计信息。

  (二)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三)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分村进行明细核算(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照资金性质和经济业务分类,及时准确传递资金收付信息,开展资金收支活动,对支取额度、资金去向、资金用途等严格把关,确保村集体资金运行安全。

  (四)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五)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根据业务需求面向社会公开采购,选取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理会计业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代理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相关事项。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和财务公开资料。对财务收支业务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具体权利义务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制定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考核细则。依据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会计代理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代理服务费挂钩。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发现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代理关系,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工作督查,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核查、党员群众评议、征求联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民主理财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重大决策“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决策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20000元以上的支出、资金借贷和资产处置;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账款的核销;农村集体“三资”的抵押、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使用;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由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具体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职责。

  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算、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应保持相对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村集体“三资”和财务公开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示“三资”管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规范的财务公开资料;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签字后公开。

  定期公示公开相关内容和时间为:

  (一)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实行年初公开,时间为每年4月10日前;预算调整方案随时公开;财务收支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于次年1月31日前公开。

  (二)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按季度(或按月)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按月报账的为次月15日前)。

  (三)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实行半年公开,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

  (四)债权债务实行半年公开,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

  (五)征地补偿费使用、资产资源租赁发包、集体工程招投标等情况,应当在工作完成后10日内公开。

  (六)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及时进行公开。

  第四章资金财务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收支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一)收支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年初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明细项目与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一致,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货物服务及工程建设采购、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等。

  (二)预算调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三)收支决算及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收支活动中,应该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禁新增债务。对超过当年预算方案的开支事项,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终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年终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办理决算和进行收益分配。

  (四)执行程序。村集体收支预算、预算调整、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予以公示。同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救助、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代管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不得私设资金结算账户,禁止账外收取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严禁无据和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乡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服务中心)负责《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提供、审核、缴销和查库工作。票据缴销时由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记账会计核实后在缴销联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救助、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按照年初预算明细和额度结合工作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超预算支出。

  (二)严格执行定期报账制度。村报账员应当按照乡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服务中心)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约定的时间每季度报账一次(业务量大的村可按月或按周报账),做到当期收支当期结报完毕,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当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三)严格把关资金审签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报乡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服务中心)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5000元以下非生产性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签批;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支出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支出需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后执行;50000元以上支出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

  (四)严格执行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程序办理拨付,代理银行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五)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确需使用现金的可申请备用金,备用金限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备用金的申领由村报账员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签,乡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六)严格规范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购物、劳务、工程及租赁等经济业务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且附加必要的佐证材料,禁止白条入账。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佐证,单张支出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和标准,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一)村干部报酬。严格执行《点军区关于落实村干部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的会议纪要》《点军区激励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严禁违规发放文件规定以外的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等。无职委员、村民小组长、村级聘用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资及村民代表误工补助标准由各村(居)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

  (二)办公费。办公费应根据村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会议费。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外各级各单位组织在村召开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四)通讯网络费。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交通差旅费。村“两委”干部村内公务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村干部公务出差费用报销,参照《点军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用。

  (六)学习考察费。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外出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学习考察路线、延长外出期限。

  (七)接待费。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由进餐人据实足额缴纳餐费。村级因招商引资和发展集体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制定。

  (八)报刊订阅费。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九)劳务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完成应急抢险、村庄整治、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畜禽防疫、治安巡查、卫生清扫、农业普查、资源调查、文体活动等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必须发生的劳务费支出,须从严控制并开具税务发票,单次劳务费达到1000元以上的,需签订劳务合同。

  (十)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拨入专项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用途列支,不得超支。项目结余资金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要求退回的转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制度。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台账,每半年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核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健全完善债权债务催收偿还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未收债权,要落实经办人清收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以清偿,又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服务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核销。因催收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形成的债务,应及时清理核实、锁定确认额度。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核销减免、债务划转、发展集体经济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第二十七条严防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非经营性债务。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控制村集体支出。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禁止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举债行为,对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项目,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判,制定化债措施,明确化债时间,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备案后实施,未经审批的债务不得入账。对擅自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资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项目资产,根据投资性质和上级部门意见可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结后将项目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长效管护利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底开展一次资产清理和经营情况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照施工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和决算,项目资产按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须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货物服务采购和资产租赁、发包和处置等交易活动,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自主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交易事项的限额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

  (三)资产租赁、发包、处置项目。年租金或承包费在1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发包和2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规范签订经济(经营)合同。根据资产交易结果,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到期遗留处理等条款,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殖,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实行专人专责管理,落实经济合同保管、款项催收、到期提醒等日常管理责任。每年开展一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收益兑现,监督相关条款的执行,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调整和完善。集体资产承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请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章资源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公共资源。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台账,对村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资源保护,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承包、租赁条件及价格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请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优先权。

  第四十条5亩以下农用地和2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的租赁、承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规则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超过上述标准的,方案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应当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遗留处理等条款。合同文本签订前须经村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及时提醒督促对方履约,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发函履约或双方和解,合同纠纷须通过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应及时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重新组织交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应依法取得补偿,补偿所得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村集体日常事务性支出。补偿资金可委托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代理,分配使用方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批准。补偿资金待征收(征用)工作完成,进行专项决算后并入村级账务,结余资金转入公积公益金。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开展监督检查,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机关移送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第四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机关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改正;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擅自外借集体资金;

  (三)未按预算方案、审批权限、审核规定、支出标准开展财务收支活动和使用公积公益金;

  (四)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五)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违规交易,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农村集体“三资”;

  (八)违反规定新增村级债务;

  (九)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点政发〔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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