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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09 加入收藏
宋体点军区人民政府宋体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宋体的决定楷体(点政发楷体楷体楷体楷体楷体号)仿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仿宋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根


点军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点政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2023年1月20日现行有效、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39份文件进行清理。经九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现决定如下: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6件,废止17件,修改6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附件1
决定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点军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2〕 25号
2 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点政发 2013〕 14号
3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发 2015〕 9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5〕 52号
5 关于印发点军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奖补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6〕 15号
6 关于印发《点军区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办函〔2019〕28号
7 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点政发〔2020〕2号
8 关于印发《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点政发〔2020〕3号
9 关于印发《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及土地“打占压”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发〔2020〕10号
10 关于印发《点军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办发〔2020〕9号
11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发〔2021〕3号
12 关于印发《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发〔2021〕2号
13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操作规程》的通知 点政发〔2022〕5号
14 点军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点政发〔2022〕7号
15 关于印发《点军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奖励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函〔2022〕10号
16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点政发〔2023〕1号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加快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点政发 2013〕3号点政发〔2013〕 16号(修订)
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建房安全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3〕 32号
3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4〕 27号
4 关于印发《点军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政规 2014〕 1号
5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规 2014〕 2号
6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政规 2014〕 3号
7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作物秸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5〕 17号
8 关于印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扶持政策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6〕 13号
9 关于印发《点军区企业入库暨统计数据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6〕 24号
10 关于印发《点军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6〕 55号
11 关于印发《点军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6〕 58号
12 关于印发点军区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等“互联网+分级诊疗”惠民医疗服务配套方案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6〕 36号
13 关于印发点军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政策的通知 点政办发 2017〕 18号
14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点政发 2017〕 16号
15 点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点政发 2018〕 18号
16 关于印发《点军区河道清淤管理办法》《点军区砂石料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政发〔2019〕12号
17 关于印发点军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政办函〔2019〕6号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修改内容
1 关于印发《点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点政发 2017〕 26号) 第十七条修改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 技术方案简单的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可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一类变更由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非政策性或自然性灾害造成一类变更,行业主管部门须报请区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视情况追究责任。
2 关于印发《点军新区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点政发 2018〕 23号) 第二章修改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及还建面积的确定按《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采取集中还建安置的,安置房购买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照《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分散安置的房屋建设按《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点政发〔2021〕3号)文件执行。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点政办函〔2019〕9号) 文件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14号)已废止,应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
文件中第三项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要求,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定期汇总后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三条第一项第三点中“向社会子以公告”更正为“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点中“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组织及经营者”修改为“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第三条第二项第三点修改为“设施农用地项目信息备案表”。
4 关于印发《点军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点政办函〔2019〕4号) 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点修改为:对现有宅基地及房屋为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宅基地及房屋未改变现状的,按本次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与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查面积确权登记;与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就高面积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点修改为:对现有宅基地及房屋为已颁发《规划定点通知书》和《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本次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宅基地及房屋调查面积均小于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面积的,以现实际调查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及房屋调查面积均大于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面积的,因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查面积确权登记;因其他原因导致不一致的(与批准宅基地面积相差在1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内及地上建筑物予于确权登记)但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规定的标准;批准宅基地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原批准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予于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点修改为:对《规划定点通知书》《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上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确认后本次确权予以更正。
第二条第二项第四点修改为:对《规划定点通知书》《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遗失的,由本人申请遗失承诺、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补办相应证件。
第二条第二项第五点修改为:对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二项第六点修改为:对转让(赠与)宅基地及房屋的,受让(赠)方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并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转让(赠与)方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双方提供有效证件到指定的登记点签署相关协议,经村委会见证后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二项第七点修改为:对已购买"五保户"房屋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购买人,由村委会签署同意转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三项第一点修改为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施行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处理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进行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第二条第七项修改为: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的处理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的宅基地的处理
在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确定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按程序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房屋部分坍塌且还有人居住的按现状调查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第四条第三项第一点修改为:位于点军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
5 关于印发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点政办发〔2020〕6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6 关于印发《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点政办发〔2022〕3号) 第一条第二项删除: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区级净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一条第三项删除: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和建筑业(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特色旅游、文化创意、科研教育、股权投资、信息服务、电竞行业、建筑业等,不含房地产业)企业,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区级净财力的4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对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小于或等于上一年度的部分,按形成区级净财力的40%给予奖励,增量部分按照形成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3年,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宜昌市外迁入点军或在点军设立区域总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八条第一项删除:企业高管扶持。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从其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年度起5年内,按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在点军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4%对代理主体进行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
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6%对代理主体进行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
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10%对代理主体进行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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