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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宜昌市夷陵区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宜昌市夷陵区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宜昌市夷陵区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宜昌市夷陵区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夷陵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为保障土地出让及交易中未来物权顺利实现,实行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分为土地使用权的首次预告登记和转移预告登记。土地使用权首次预告登记是指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不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依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待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且已签订转让合同的国有建设用地,依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用于办理以下行政许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得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

  第六条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首期土地出让金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预告登记,并在预告登记证明上予以备注。

  第七条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当事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受让人提供《土地开发投资计划承诺》约定达到建设投资总额25%的期限,可依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并在预告登记证明上予以备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一)有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二)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清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价款凭证;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预告登记后,当事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土地开发投资计划承诺。

  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已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首次预告登记的终止日期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清宗地全部价款日期确定;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的终止日期按《土地开发投资计划承诺》中约定达到建设投资总额25%的日期确定。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到期后,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因出让、转让合同变动等情况导致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由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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