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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市监注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推动夷陵区证照分离改革,经区政府同意,在年夷陵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梳理调整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鄂市监注〔2022〕4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推动夷陵区“证照分离”改革,经区政府同意,在2021年夷陵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梳理调整8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事项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4. 动物诊疗许可;

  5.渔业捕捞许可;

  6.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7.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8.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二)调整方式

  将以上8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强化主体责任,细化改革举措,及时与省、市

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扎实推进改革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对本次涉及的8项改革事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区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事项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的,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 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调整优化,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业务指南,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加强跟踪指导、协同推进。要及时倾听企业呼声和改革诉求,协调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附件:宜昌市夷陵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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