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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24 加入收藏
《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示说明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号)(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要求,《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示说明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 综执发〔2021〕11 号)(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要求,《湖北 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 称“《裁量基准》”),基于《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 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逐项对应编制,主要梳理规 范了执法事项名称、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阶次、裁量幅度等内容,共涉及执法事项 118 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裁量阶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定较轻、一般、较重阶次,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从轻处罚

  依据《适用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从重处罚

  依据《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2.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 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8.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9.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10.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三) 一般处罚

  依据《适用办法》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四) 不予处罚

  依据《适用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 2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裁量幅度

  《适用办法》规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一定金额的倍数),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裁量基准》裁量幅度中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裁量基准》将罚款区间分 为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 30%以下、 30% —70%及 70%以上三个区间。计算公式(A 为法定罚款最低数额,B为法定罚款最高数额):

  较轻: A 至 A+(B-A)×30%

  一般: A+(B-A)×30%至 A+(B-A)×70%

  较重: A+(B-A)×70%至 B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裁量基准》将罚款区间分为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的 30%以下、 30% —70%及70%以上三个区间。计算公式(A 为法定罚款最低数倍数,B 为法定罚款最高倍数):

  较轻: A 至 A+(B-A)×30%

  一般: A+(B-A)×30%至 A+(B-A)×70%

  较重: A+(B-A)×70%至B

  三、省级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 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裁量基准》的裁量情形和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

  四、《裁量基准》供全省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 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执法机构可参照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领域裁量基准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审:易建 二审:张旭 三审: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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