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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栏目: 宜昌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23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条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宜昌市乡村振兴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六条 本会应按照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并在开展募捐活动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会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宜昌市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宜昌市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条 本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本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的账户,由本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正式票据,并加盖公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本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本会不得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公开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本会应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后,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本会所募资金将全额用于慈善支出,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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