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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8 加入收藏
宜昌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3年11月22日)序号级次项目名称政策依据资金管理方式执收部门备注1中央立项水利建设基金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利根据财

  

宜昌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3年11月22日)
序号 级次 项目名称 政 策 依 据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 部门 备 注
1 中央立项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库 水利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2 中央立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鄂价房服[2003]195号、鄂价工服[2016]14号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3 中央立项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国务院令第448号、财税[2016]12号、鄂政办发[2016]27号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库 税务 代征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4 中央立项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函[2008]7号、鄂政发[2009]14号、财税[2016]12号、鄂政办发[2016]27号 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根据鄂政办发[2016]27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5 中央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鄂财综发[1998]519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7]18号 缴入地方国库 残联 根据财税[2017]18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8]39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6 中央立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库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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