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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29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宜昌实际,制

宜府办发〔202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15条,水土保持率提升到82.9%,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65条,水土保持率达到85.72%,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水土保持规划引领

  1.修订市县水土保持规划。根据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及时修订市级水土保持规划,建立覆盖全市2个一级流域、5个二级流域片区、12个三级流域单元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制定或修订水土保持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2.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指导各县市区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加强水土资源保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3.严格保护重点区域。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为重点,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禁止开垦、开发、占用和破坏河流两岸以及湖泊、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依法查处违法开垦陡坡、毁林等行为。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全面实施综合治理和封禁管护,增强水源涵养功能。(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4.加强水源地保护。加强长江(宜昌段)、清江、黄柏河支流等国家和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5.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以林业有害生物易发区、水土流失重点区、重要水源涵养区为重点,优化树种结构,加快退化林修复,加大封育管护力度,提升森林质量和保水保土能力。(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

  6.加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探索建立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在丘陵山区积极推广农田、菜园植物篱护坡、果园生草栽培等技术,提升固土水平。推进坡改梯、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和耕地质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强化矿山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8.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

  (三)严控人为水土流失

  9.实行分类精准监管。突出行业特点和项目特性,落实差异化针对性精准监管办法,加强日常监管,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0.建立土石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布局,以县为单位建设剥离表土和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对生产建设活动剥离表土和废弃土石渣的收集、清运、堆放行为加强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国资委)

  11.严格监管执法。完善以遥感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重点监管长江、清江、沮漳河等重要流域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沿线等重要区域,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2.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积极推行基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方式,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3.实行部门协同监管。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建立部门监管权责清单。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四)抓好重点区域综合治理

  14.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程,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牢牢守住防洪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底线。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持治山、理水、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大力倡导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供更多更优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5.治理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在三峡库区、清江流域等西部山丘坡耕地集中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期分区域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在茶园、柑橘园等山坡地实施坡耕地生态改造工程,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在荒坡地、疏林地等区域,采取封禁、人工造林、草灌乔混交等综合措施,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6.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巩固前期中央、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成果,提升武陵山区生态功能。积极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清江流域中下游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石漠化治理、三峡库首区西陵峡段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双重”项目申报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7.加强水土保持引领示范。积极创建水土保持示范县、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清洁小流域),打造和推介一批水土保持先进典型。(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五)提升水土保持支撑能力

  18.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完善水土保持信息化平台,结合智慧水利建设构建水土保持监管“一张图”。逐步完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预警、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监测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功能,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9.强化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水土保持专业人才,加强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强化水土保持技术支撑。积极与相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联合攻关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技术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统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二)强化统筹协调。落实水土保持联席会制度,建立年初研究下达任务、年中推进解决重要问题、年底总结评估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跨区域水土流失联防联控联治。水利、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三)强化考核评估。将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纳入市对县工作考核内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激励机制,对示范创建工作特别突出、水土保持治理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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