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29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无偿献

宜府办发〔202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及医务人员带头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保证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驻宜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依法查处采血、供血、用血中的违法行为。市中心血站承担全市采供血日常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无偿献血屋建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推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通过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市中心血站可依法接受捐赠,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无偿献血工作。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第十条 市中心血站采血、供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一)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原则,采血的种类、数量、流程、注意事项等;

  (三)对献血公民免费进行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四)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采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确保献血者健康安全;

  (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六)做好献血者跟踪回访工作,提升献血服务质量;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血费报销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特殊血型献血者和成分献血者数据库,保障应急用血;

  (九)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前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电子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并确保身体条件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相关规定。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布献血场所地址、服务时间、联系方式,方便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和无偿献血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公民捐献全血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或3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捐献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每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无偿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监制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工作单位的无偿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给餐饮、交通补贴,其他无偿献血者由采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测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按照以下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下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1000毫升以下的,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及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下同)临床用血时,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献血与使用血液产品不同的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可按上级有关规定享用医疗用血。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凭相关材料可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血费直接减免或者在市中心血站、县(市、区)采血点、相关网络平台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在异地用血的,血费报销标准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超额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献血责任单位,在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对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缴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

  鼓励其他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开展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评选时,应优先考虑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及个人。

  第二十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建立无偿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血者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偿献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支持建设“智慧血站”,实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之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血液供应风险预测和保障机制。市中心血站预测血液库存将发生供应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血液库存供应存在风险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血液调剂,要求市中心血站采取措施补充血液库存,督促医疗机构合理调控临床用血。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临床用血短缺,需要大量用血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号召、动员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等人员开展应急献血。

  市中心血站应当建立应急献血者人员名录,并加强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管控,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定期评价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全血和成分血使用》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规范用血管理,保障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推行节约用血医疗措施,禁止滥用和浪费血液。鼓励按国家规定推行自体输血和血液替代治疗等技术,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