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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出台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09 加入收藏
宜昌市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出台 日期:2024-01-09 10:28来源: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宜昌市医保局信息员

  为落实积极生育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8项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1.拓展生育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参加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享受相应待遇。

  2.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新生儿出生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费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各项保障政策。出生次年参保缴费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错过集中缴费期的,补缴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4.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医疗费用由以往的限额报销调整为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取消住院起付线,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金额合并保障。

  5.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6.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生育备案登记后,可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7.优化生育全程服务保障

  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生育保险人工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用由以往的限额报销调整为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

  8.简化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保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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