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2号),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待遇调整如下:
一、门诊统筹
原政策:
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
2.起付线:50元
3.报销比例:50%
4.单日报销限额:20元
5.年报销限额:400元
调整后:
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
2.起付线:取消
3.报销比例:50%
4.单日报销限额:取消
5.年报销限额:400元
6.将产前检查费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特药门诊
原政策:
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报销50%
调整后:
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报销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