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交易程序,降低存量房交易成本,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
2.《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9号)
3.《宜昌市关于在全市推广存量房“带押过户”交易登记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存量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但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存量房买受人贷款购房的情形及存量房买受人若选择全款购买存在抵押权登记的存量房,均可按照通知办理。二是明确办理流程。从建立监管账户、划转监管资金、过户集成服务、监管资金结算四个方面予以细化。三是明确了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流程与标准,住建部门负责优化存量房网签服务模式,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带押过户业务。三部门加强协同协作,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要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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