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轻企业时间成本和登记成本,努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登记服务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减免范围及类型。对远安县范围内所有企业在申请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时,一律免收登记费。二是明确主要任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企业查阅,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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