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4〕9号
省水利厅关于嘉鱼县长江河道簰洲湾可采区
2023年度采砂许可申请的复函
湖北嘉磊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转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关于嘉鱼县长江河道簰洲湾可采区2023年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鄂水许可函〔2023〕48号),经研究,现就嘉鱼县簰洲湾可采区采砂许可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嘉鱼县簰洲湾可采区属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采区,具备开采条件,同意你公司在经论证的采区实施采砂。
二、关于2023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簰洲湾可采区位于长江干流簰洲湾河段。本次控制开采范围顺水流长约2600米,垂直水流方向宽约145米,控制点坐标为(WGS84坐标系):A(113.999605°,30.270496°)、B(114.000791°,30.271334°)、C(114.009519°,30.260735°)、D(114.014473°,30.251731°)、E(114.013228°,30.251201°)、F(114.008220°,30.259922°)。控制开采高程为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控制开采量60万吨。采用“谊和工3”(采砂功率1100千瓦)、“谊和工9”(采砂功率1100千瓦)2艘采砂船进行作业。
采砂许可有效期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19日。
三、严格控制开采量及作业时间。拟实施采砂区控制开采量已经过论证,你公司应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采砂任务。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若该采砂工程未开工或未实施完成,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的控制开采量时,你公司应停止采砂作业。
四、规范采砂活动。不得越界开采,不得超控制开采高程开采,不得在河道内设置临时堆场,不得对水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采砂活动应服从航道和海事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五、加强采砂现场监管。本采砂项目监管单位为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其中,现场监管责任单位为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应指导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加强日常监督,制定并切实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采区开采过程生产安全;设立采砂现场标示牌,公告本采砂项目许可信息(包括采砂量、控制开采范围、采期、采砂船舶、监管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要严格落实电子采运管理单等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运用电子围栏、智能传感、电子计量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开采总量等控制要素的智能化监管;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采区现场监管责任制,明确现场监管职责,制定并严格落实现场监管办法及实施方案,并加强对采砂船舶及采砂机具的不定期核查。对未按照许可规定要求采砂的,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采砂活动按有关规定依法有序进行。
六、加强许可采区的信息统计和总结工作。可采区采砂实施完成后,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需对采砂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形成书面总结,后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采砂实施基本情况、采砂实施总体评价、采砂实施前后水下地形图对比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年实施的建议。后评估报告完成后,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应根据后评估报告对采砂实施活动进行书面总结,后评估报告主要结论应作为书面总结主要内容。后评估报告和书面总结应在采砂实施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经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复核后转报我厅备案。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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