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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722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30 加入收藏
案由: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提案人:高林    提案号:20230722    办理单位:主  办:省住建厅 会  办:省发改委,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内   容:建筑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2021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9万亿元,位列全国第四,2022年建筑业总产值预计突破2万亿元。专家预测今后五年,我省建筑业将保持年均10%左右的增幅,支柱产业地位将更为突出。而民营建筑企业是我省建筑业的“半壁江山”,为优化产业结构、保障人员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临房地产市场萎缩、全国疫情多点散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我省民营建筑企业坚定信心、承压前行,迎难而上、积极求变,表现出了勇的闯劲、实的干劲、坚的韧劲,保持了基本稳定和稳步发展。    当前,我省民营建筑企业仍然面临施工业务严重不足、生产成本持续攀升、经营风险难控、效益大幅下滑等多方面的困难。在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央企、国有建筑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湖北省内的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90%以上为央企和国有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2022年1-6月,湖北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额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21.96%,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7.52%。而同期民营建筑企业新接业务同比2021年下降20%-50%,完成产值同比下降20%-40%。一增一减,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民营建筑企业很难参与政府公建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更难承接到此类工程。即便个别民企“有幸”入围政府项目的竞标,但在新出台的招投标办法“评定分离”的评标规则下,最终也难逃被淘汰的结局。政府公建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担心民营建筑企业中标总承包建设项目后“说不清楚”,被怀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各级地方政府整合国有投资平台和本地国有建筑企业为一体,形成投资、建设闭环的产业链,国有投资平台的建设项目优先内部的国企承建不外流,民营建筑企业更没有中标的机会。    民营建筑企业承接的业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建项目。由于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为承揽业务,建筑企业往往以低价或超低价承揽工程,被动地承受让利、压价、垫资等偏离市场规律的潜规则。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头部企业暴雷影响,一大批房地产项目停建、缓建,同时因房产销售不畅,开发商要求施工单位缓开工、缓建设。这对以房建项目为主的民营建筑企业,更增加了任务不足、工程款难收、风险难控的巨大压力。    由于房企债务违约,大量拖欠工程款,民营建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压力大幅增加,盈利空间大大压缩,有的施工企业甚至被工程欠款拖垮,无法正常经营。对于已爆雷房企的开发项目,地方政府处理“保交楼”问题时,片面强调保护购房者利益和社会维稳,以行政手段施压要求施工企业复工、保交,而没有兼顾“保交楼”与保障施工企业利益,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    破解当前我省民营建筑企业生存发展陷入困境的难题,在民营建筑企业自身加倍努力,积极构建适应新时代建筑业发展的新模式,增添驱动企业发展的新动能,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的营商环境,给予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更大力度的支持、帮助与指导,帮助民营建筑企业克服困难、共渡难关,继续为湖北建筑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一、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营建筑企业的生存环境。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是长久之策,不是权宜之计。” 湖北省委书记王蒙徽在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一丝不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努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激发民营建筑企业的活力,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打下“定海神针”。    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通过政府平台、社会公众媒体,广泛宣传民营建筑企业是我省建筑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彻底根除对建筑企业“姓公”“姓私”的认识误区,消除对民营建筑企业的偏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构建“亲”“清”政企关系,促进政企良好互动。“亲”“清”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政商关系新的精准提炼概括。当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要持续精准发力,提升各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弘扬“店小二”精神,杜绝效能低下现象,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良性互动的政企关系,为民营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为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形成民企敢闯的政策环境。    二、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享有与央企、国企的同等待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在政府公共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过程中,投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往往成为投标资格、中标机会的重要决定因素。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不得对符合要求的民营建筑企业设置限制。要彻底摒弃对民营建筑企业的“有色眼镜”,真正让民企享受与央企、国企的同等市场待遇,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平等竞争,平衡发展,充分激发各市场主体的活力。      A  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722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722号提案《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针对提案提出的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我局积极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的要求,出台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鄂公管文〔2023〕10号),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规范制度供给,所有涉及调整市场主体权益的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出台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实施;规范文件编制,不得将所有制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人员规模、注册地址、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作为门槛条件或者加分条件,“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不得在定标办法中以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为由歧视、排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强化中小微企业支持,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实施正向激励,推动将龙头民营企业、“小巨人”民营企业等实体民营经济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正向激励清单》,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信用差异化监管”等优先保障服务或降低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正面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容错清单,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探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推进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案由: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提案人:高林    

提案号:20230722    

办理单位:

主  办:省住建厅 

会  办:省发改委,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内   容:建筑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2021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9万亿元,位列全国第四,2022年建筑业总产值预计突破2万亿元。专家预测今后五年,我省建筑业将保持年均10%左右的增幅,支柱产业地位将更为突出。而民营建筑企业是我省建筑业的“半壁江山”,为优化产业结构、保障人员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临房地产市场萎缩、全国疫情多点散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我省民营建筑企业坚定信心、承压前行,迎难而上、积极求变,表现出了勇的闯劲、实的干劲、坚的韧劲,保持了基本稳定和稳步发展。
    当前,我省民营建筑企业仍然面临施工业务严重不足、生产成本持续攀升、经营风险难控、效益大幅下滑等多方面的困难。在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央企、国有建筑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湖北省内的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90%以上为央企和国有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2022年1-6月,湖北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额较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21.96%,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7.52%。而同期民营建筑企业新接业务同比2021年下降20%-50%,完成产值同比下降20%-40%。一增一减,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民营建筑企业很难参与政府公建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更难承接到此类工程。即便个别民企“有幸”入围政府项目的竞标,但在新出台的招投标办法“评定分离”的评标规则下,最终也难逃被淘汰的结局。政府公建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担心民营建筑企业中标总承包建设项目后“说不清楚”,被怀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各级地方政府整合国有投资平台和本地国有建筑企业为一体,形成投资、建设闭环的产业链,国有投资平台的建设项目优先内部的国企承建不外流,民营建筑企业更没有中标的机会。
    民营建筑企业承接的业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建项目。由于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为承揽业务,建筑企业往往以低价或超低价承揽工程,被动地承受让利、压价、垫资等偏离市场规律的潜规则。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头部企业暴雷影响,一大批房地产项目停建、缓建,同时因房产销售不畅,开发商要求施工单位缓开工、缓建设。这对以房建项目为主的民营建筑企业,更增加了任务不足、工程款难收、风险难控的巨大压力。
    由于房企债务违约,大量拖欠工程款,民营建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压力大幅增加,盈利空间大大压缩,有的施工企业甚至被工程欠款拖垮,无法正常经营。对于已爆雷房企的开发项目,地方政府处理“保交楼”问题时,片面强调保护购房者利益和社会维稳,以行政手段施压要求施工企业复工、保交,而没有兼顾“保交楼”与保障施工企业利益,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
    破解当前我省民营建筑企业生存发展陷入困境的难题,在民营建筑企业自身加倍努力,积极构建适应新时代建筑业发展的新模式,增添驱动企业发展的新动能,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的营商环境,给予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更大力度的支持、帮助与指导,帮助民营建筑企业克服困难、共渡难关,继续为湖北建筑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一、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营建筑企业的生存环境。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是长久之策,不是权宜之计。” 湖北省委书记王蒙徽在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一丝不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努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激发民营建筑企业的活力,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打下“定海神针”。
    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通过政府平台、社会公众媒体,广泛宣传民营建筑企业是我省建筑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彻底根除对建筑企业“姓公”“姓私”的认识误区,消除对民营建筑企业的偏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构建“亲”“清”政企关系,促进政企良好互动。“亲”“清”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政商关系新的精准提炼概括。当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要持续精准发力,提升各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弘扬“店小二”精神,杜绝效能低下现象,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良性互动的政企关系,为民营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为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形成民企敢闯的政策环境。
    二、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享有与央企、国企的同等待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在政府公共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过程中,投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往往成为投标资格、中标机会的重要决定因素。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不得对符合要求的民营建筑企业设置限制。要彻底摒弃对民营建筑企业的“有色眼镜”,真正让民企享受与央企、国企的同等市场待遇,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平等竞争,平衡发展,充分激发各市场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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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722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将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722号提案《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针对提案提出的保障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我局积极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的要求,出台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鄂公管文〔2023〕10号),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规范制度供给,所有涉及调整市场主体权益的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出台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实施;规范文件编制,不得将所有制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人员规模、注册地址、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作为门槛条件或者加分条件,“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不得在定标办法中以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为由歧视、排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强化中小微企业支持,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实施正向激励,推动将龙头民营企业、“小巨人”民营企业等实体民营经济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正向激励清单》,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信用差异化监管”等优先保障服务或降低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正面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容错清单,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探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推进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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