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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10 加入收藏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印发《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与之配套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省级地方标准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于2023年7月16日起实施。《办法》及标准的出台,使全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有了规范管理的依据。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关于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具体举措,是湖北省河道采砂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一、出台背景和意义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强烈,供需矛盾突出。2018年,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省水利厅、荆州市人民政府,在长江干流荆州太平口江段开展长江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并取得成功,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全长江流域推广荆州试点经验,同时在我省三峡库区和陆水水库开展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我省在全省推广荆州试点经验,各地相继组织开展河道航道疏浚砂、涉水工程及水库清淤砂等综合利用工作。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责任不明、管理不严、违规处置等问题,及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现象,亟需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申报条件、事权划分、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全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有章可循、合法合规。2018年12月1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作出了程序性规定,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地方根据辖区疏浚清淤工程产生的砂石情况,结合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对河道砂石的需求,依程序申报批准对其进行规范合理的综合利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疏堵结合,在严打各类非法采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缓解区域内砂石供需矛盾,抑制河道砂石价格无序上涨,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三条。第一至三条对河道疏浚砂进行界定,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规定。明确了疏浚砂综合利用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同时明确,疏浚砂应用于申报主体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对疏浚砂综合利用收益的使用原则也作了规定。第四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确定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申请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前提条件以及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则。第五、六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申报条件和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申报综合利用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并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办法》对省和设区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干流(含三峡库区)以及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其他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第七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申报、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单个项目综合利用量超过300万吨、施工期内省内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在征求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用砂需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超过300万吨的部分可调剂到省外综合利用,可探索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转让的方式市场化调剂。单个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00万吨(含)以下,且申报主体范围砂石供应保障充足,可调剂到省内其他地方进行综合利用。第八条对除长江、汉江外其他河道单个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内的,采用简易程序审批进行了明确。单个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内,且用砂项目明确的,不需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及备案。第九、十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对疏浚砂综合利用需要变更和延续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在准备阶段,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向社会公示项目相关信息,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实施阶段,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内容,并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在监管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完整的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明确水利、交通、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在项目结束后,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审批单位备案。第十一、十二、十三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和施行时间及解释权进行了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区域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在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中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的,责令停止疏浚砂综合利用,对情节严重、导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三、下一步贯彻落实措施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的领导,统筹推进《办法》和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和落地见效。一是加强广泛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办法》,为强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二是健全联动机制。依据《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各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和强大合力。三是严格依规管理。严格规范申报、审批、利用各个流程环节,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四是高效规范实施。及时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示范引领,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切实把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 createPageHTML(1, 0,"t20231110_4938217", "shtml", "pages clearfix",0);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印发《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与之配套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省级地方标准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于2023年7月16日起实施。《办法》及标准的出台,使全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有了规范管理的依据。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关于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具体举措,是湖北省河道采砂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强烈,供需矛盾突出。2018年,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省水利厅、荆州市人民政府,在长江干流荆州太平口江段开展长江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并取得成功,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全长江流域推广荆州试点经验,同时在我省三峡库区和陆水水库开展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我省在全省推广荆州试点经验,各地相继组织开展河道航道疏浚砂、涉水工程及水库清淤砂等综合利用工作。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责任不明、管理不严、违规处置等问题,及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现象,亟需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申报条件、事权划分、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全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有章可循、合法合规。2018年12月1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作出了程序性规定,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地方根据辖区疏浚清淤工程产生的砂石情况,结合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对河道砂石的需求,依程序申报批准对其进行规范合理的综合利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疏堵结合,在严打各类非法采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缓解区域内砂石供需矛盾,抑制河道砂石价格无序上涨,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

第一至三条对河道疏浚砂进行界定,对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规定。明确了疏浚砂综合利用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同时明确,疏浚砂应用于申报主体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对疏浚砂综合利用收益的使用原则也作了规定。

第四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确定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申请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前提条件以及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则。

第五、六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申报条件和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申报综合利用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并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办法》对省和设区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干流(含三峡库区)以及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其他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申报、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单个项目综合利用量超过300万吨、施工期内省内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在征求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用砂需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超过300万吨的部分可调剂到省外综合利用,可探索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转让的方式市场化调剂。单个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00万吨(含)以下,且申报主体范围砂石供应保障充足,可调剂到省内其他地方进行综合利用。

第八条对除长江、汉江外其他河道单个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内的,采用简易程序审批进行了明确。单个项目综合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内,且用砂项目明确的,不需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填报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及备案。

第九、十条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对疏浚砂综合利用需要变更和延续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在准备阶段,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向社会公示项目相关信息,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实施阶段,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内容,并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在监管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完整的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明确水利、交通、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在项目结束后,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一、十二、十三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和施行时间及解释权进行了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区域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在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中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的,责令停止疏浚砂综合利用,对情节严重、导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措施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的领导,统筹推进《办法》和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和落地见效。一是加强广泛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办法》,为强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二是健全联动机制。依据《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各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和强大合力。三是严格依规管理。严格规范申报、审批、利用各个流程环节,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四是高效规范实施。及时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示范引领,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切实把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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