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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湖北省体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22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省体育局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两年来,《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维护国家荣誉、湖北体育良好形象,建立健全我省反兴奋剂治理体系,防范兴奋剂安全风险隐患,实现东京奥运会、陕西全运会运动成绩与精神文明双丰收,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兴奋剂入刑、修订后的《体育法》设立反兴奋剂专章,我国反兴奋剂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兴奋剂工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也需因应上位法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完善。二、《办法》的修订过程2023年6月,省体育局竞体处启动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暂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书面征求了相关项目单位的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办法》。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去掉“暂行”;修改依据:《暂行办法》已试行满2年。2.将第七条第(三)款“每年制定并下发运动营养品清单,对各运动队队医进行安全用药、用药豁免申请等指导和管理”修订为“及时下发兴奋剂禁用清单,对各运动队行踪信息申报、治疗用药豁免等进行指导和管理”。修改依据:“兴奋剂禁用清单”每年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际规则,定期发布;近年来实践表明,即使经过检测不含兴奋剂的营养品被纳入“营养品清单”,也不一定绝对安全,近年来总局未发布“营养品清单”,且对运动员使用营养品的指导原则是“非必须,不使用”。3.将第十条第二行“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办法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修订为“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修改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已废止。4.将第十四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兴奋剂检查包括”修订为“省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委托兴奋剂检查包括”;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修订为“经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开展的其他委托兴奋剂检查”。将第十四条第三款“有检查权单位实施的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修订为“检查依照规定的检查程序、标准组织实施”修改依据:《反兴奋剂规则》“第四十条”相关规定。5.将第二十二条“凡纳入国家级、省级检查库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申报行踪信息。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修订为“凡纳入国家级、省级检查库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申报行踪信息。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修改依据:《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已废止,有关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已纳入《反兴奋剂规则》予以明确。6.将第三十四条“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通报的,代表参赛的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 修订为“ 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通报的,代表参赛的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修改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7.将第三十五条“省专业队运动员在全国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且记我省0.5例及以上阳性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受到禁赛四年及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受到禁赛四年以下处罚的教练员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与运动训练相关的工作,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修订为“省专业队运动员在全国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且记我省1例及以上阳性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受到禁赛四年及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受到禁赛四年以下处罚的教练员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与运动训练相关的工作,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修改依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8.将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6日印发的鄂体〔2021〕47号《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附件: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省体育局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两年来,《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维护国家荣誉、湖北体育良好形象,建立健全我省反兴奋剂治理体系,防范兴奋剂安全风险隐患,实现东京奥运会、陕西全运会运动成绩与精神文明双丰收,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兴奋剂入刑、修订后的《体育法》设立反兴奋剂专章,我国反兴奋剂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兴奋剂工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也需因应上位法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完善。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2023年6月,省体育局竞体处启动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暂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书面征求了相关项目单位的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去掉“暂行”;修改依据:《暂行办法》已试行满2年。

2.将第七条第(三)款“每年制定并下发运动营养品清单,对各运动队队医进行安全用药、用药豁免申请等指导和管理”修订为“及时下发兴奋剂禁用清单,对各运动队行踪信息申报、治疗用药豁免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修改依据:“兴奋剂禁用清单”每年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际规则,定期发布;近年来实践表明,即使经过检测不含兴奋剂的营养品被纳入“营养品清单”,也不一定绝对安全,近年来总局未发布“营养品清单”,且对运动员使用营养品的指导原则是“非必须,不使用”。

3.将第十条第二行“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办法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修订为“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修改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已废止。

4.将第十四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兴奋剂检查包括”修订为“省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委托兴奋剂检查包括”;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修订为“经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开展的其他委托兴奋剂检查”。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有检查权单位实施的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修订为“检查依照规定的检查程序、标准组织实施”

修改依据:《反兴奋剂规则》“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5.将第二十二条“凡纳入国家级、省级检查库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申报行踪信息。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修订为“凡纳入国家级、省级检查库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申报行踪信息。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

修改依据:《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已废止,有关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已纳入《反兴奋剂规则》予以明确。

6.将第三十四条“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通报的,代表参赛的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 修订为“ 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通报的,代表参赛的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修改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

7.将第三十五条“省专业队运动员在全国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且记我省0.5例及以上阳性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受到禁赛四年及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受到禁赛四年以下处罚的教练员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与运动训练相关的工作,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修订为“省专业队运动员在全国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且记我省1例及以上阳性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受到禁赛四年及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受到禁赛四年以下处罚的教练员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与运动训练相关的工作,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修改依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

8.将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6日印发的鄂体〔2021〕47号《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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