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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体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1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 北 省 体 育 局          2023年8月28日         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保护本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维护湖北体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运动员,是指我省专业队、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体育院校、体育行业协会等省内体育运动机构和部门所属各级各类运动员。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第四条本省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坚持对兴奋剂违规“零容忍”,坚决实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建立省级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省体育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省反兴奋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反兴奋剂办公室设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政策,确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制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核并监督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基地保障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宣传教育,配合省体育局开展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反兴奋剂委托检查、调查,加强本地区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反兴奋剂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和监督本省专业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二)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和综合治理;(三)及时下发兴奋剂禁用清单,对各运动队行踪信息申报、治疗用药豁免等进行指导和管理;(四)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下,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五)开展本省兴奋剂检查官和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六)依法依规参与对本省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七)建立反兴奋剂信息收集系统;(八)承担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反兴奋剂工作。第八条各运动项目中心作为本省专业队的管理单位,是省专业队反兴奋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反兴奋剂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反兴奋剂专员和管理员。各运动项目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小组负责建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机制,制定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及日常管理,定期排查反兴奋剂工作风险隐患,实施反兴奋剂工作措施。反兴奋剂专员负责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反兴奋剂管理员由各项目主教练(主管教练)担任,具体负责本队(组)反兴奋剂工作。第九条各基地保障单位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保障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反兴奋剂保障措施,保障运动队食堂食品安全。第十条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资格准入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做出处理。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公共媒体、自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第十二条省体育局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资格准入制度,将考试合格作为运动员试训、聘用、注册和参赛,以及运动队辅助人员上岗、晋升、晋级等环节审批的必要条件。省体育局和直属单位新入职人员实行全员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准入。第十三条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制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丰富反兴奋剂教育内容。各运动项目中心应常年开展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专题教育,使反兴奋剂意识固化到运动员生活、训练和比赛全过程。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需配合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四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委托兴奋剂检查包括: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同意,并列入省体育局年度检查计划的委托兴奋剂检查。经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开展的其他委托兴奋剂检查。检查依照规定的检查程序、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建立省级兴奋剂检查库,运动员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兴奋剂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按要求填报个人行踪信息并接受经授权的兴奋剂检查。未纳入省级兴奋剂检查库的运动员,也应接受经授权的兴奋剂检查。第十六条 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开展调查。第十七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经表明身份、出示合法证件和有效授权文件后,有权进入运动队训练场所(含外训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核查证件与授权文件无误后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八条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和协助省反兴奋剂中心,及时反馈本单位兴奋剂检查、调查等情况并报送以下信息:所属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的相关信息。所属运动项目国际和全国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信息。所属运动项目的国际、全国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所属运动项目的国际、全国体育组织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以上信息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收集、整理、评估、研判后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九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对兴奋剂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兴奋剂违规风险和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杜绝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据国内外兴奋剂违规情况和禁止合作名单,开展运动员进队、辅助人员入职的兴奋剂违规问题背景审查;不得使用有前科的教练员从事相关工作,不得违规聘用禁赛期内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第二十一条本省实施的委托兴奋剂检查样本,由省反兴奋剂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送到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不得将样本交给不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第五章 行踪和风险品管理第二十二条凡纳入国家级、省级检查库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申报行踪信息。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本人作为行踪信息申报的责任主体,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规定和流程,及时准确申报行踪信息,并确保自己能在申报的行踪信息所指明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接受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和本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员、反兴奋剂专员之间应保持信息畅通,运动员行踪信息发生变化前,三方应及时通报和反馈提醒。 第二十四条各运动项目中心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确需使用本年度禁用清单中所列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用药豁免。 第二十五条各运动项目中心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严格营养品使用记录,禁止使用无有效兴奋剂检测报告或者非国家队年度营养品目录库的产品,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含有任何禁用物质,防范运动员误服误用兴奋剂。第二十六条 各运动项目中心和省体育局基地保障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基地用餐,禁止运动员购买和食用外卖食品,规范食品采购和基地超市(小卖部)进货渠道,建立肉食品兴奋剂安全送检制度,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第二十七条加强风险品的安全监管,省反兴奋剂中心和各运动项目中心对运动员宿舍、医务室、小卖部、训练场所开展事先无通知的风险品排查,对外训队伍可实行远程视频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应对进入自己体内的食品、药品、营养品(以下简称“三品”)负责,严禁接受使用他人提供的不明来源的“三品”,严禁网购快递“三品”。各运动项目中心反兴奋剂专员和管理员应严格监管运动队的“三品”购买和使用,严格监督在家中休整或隔离运动员的“三品”风险防范,严防问题发生。第二十九条各运动项目中心明确专人对运动员快递实行统一收发,当面开封,运动员不得私自领取,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为运动员代收快递。第三十条未经国家队明确同意,严禁各运动项目中心向在国家队的运动员提供风险品。其他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参照各运动项目中心的标准严格加强运动员“三品”安全管理。第六章 处 罚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把反兴奋剂工作列入运动员管理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发生兴奋剂阳性事件并被认定负有责任和受到处罚的单位当年各类考核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第三十二条兴奋剂检查出现阳性事件的,运动员即日起“三停”:暂停训练,停止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停止享受专业运动员待遇及停发运动员成绩津贴;教练员、辅助人员停职接受检查,停职期间不得享受运动队相关待遇。在调查结果明确后,根据处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现违反省体育局反兴奋剂规定或运动员出现行踪申报违规事件的,对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反兴奋剂专员、管理员、违规运动员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通报的,代表参赛的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省专业队运动员在全国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且记我省1例及以上阳性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受到禁赛四年及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受到禁赛四年以下处罚的教练员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与运动训练相关的工作,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被取消成绩的,依法取消和收回运动员依据该次比赛获得的所有荣誉和奖励;相关人员由此享受的荣誉和奖金一并取消和收回。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我省以联办、协议、代训等形式培养的运动员,在与对方协议中应书面明确反兴奋剂管理责任,并将协议文本送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根据协议追究合作方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合作单位出现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被处罚的,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合作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协议未备案的,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认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终身禁止在本省从事体育训练活动。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暂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或者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二条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如为中共党员的,由纪检部门依据违规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6日印发的《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鄂体〔2021〕47号)同时废止。附件:1.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体〔2023〕45号).pdf

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北 省 体 育 局        

 2023828日         



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保护本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维护湖北体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运动,是指我省专业队、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体育院校、体育行业协会等省内体育运动机构和部门所属各级各类运动

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本省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坚持对兴奋剂违规“零容忍”坚决实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建立省级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体育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省反兴奋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反兴奋剂办公室设在省反兴奋剂中心

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政策确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制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核并监督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基地保障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体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宣传教育配合省体育局开展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反兴奋剂委托检查、调查加强本地区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反兴奋剂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本省专业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和综合治理

(三)及时下发兴奋剂禁用清单,对各运动队行踪信息申报、治疗用药豁免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下,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

)开展省兴奋剂检查官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的招募、培训管理

依法依规参与对本省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

建立兴奋剂信息收集系统

(八)承担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各运动项目中心作为本省专业队的管理单位,是省专业队反兴奋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反兴奋剂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反兴奋剂专员和管理员。各运动项目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小组负责建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机制,制定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及日常管理,定期排查反兴奋剂工作风险隐患,实施反兴奋剂工作措施。反兴奋剂专员负责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反兴奋剂管理员由各项目主教练(主管教练)担任,具体负责本队(组)反兴奋剂工作。

第九条各基地保障单位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保障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反兴奋剂保障措施,保障运动队食堂食品安全。

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资格准入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做出处理。

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公共媒体、自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资格准入制度将考试合格作为运动员试训聘用注册和参赛以及运动辅助人员上岗晋升晋级等环节审批的必要条件省体育局和直属单位新入职人员实行全员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准入

第十三条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制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丰富反兴奋剂教育内容。运动项目中心常年开展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辅助人员反兴奋剂专题教育,使反兴奋剂意识固化到运动员生活、训练和比赛全过程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需配合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四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委托兴奋剂检查包括

  1. 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同意并列入省体育局年度检查计划的委托兴奋剂检查

  2. 经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开展的其他委托兴奋剂检查

  3. 检查依照规定的检查程序、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反兴奋剂中心建立省兴奋剂检查库运动员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兴奋剂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按要求填报个人行踪信息并接受经授权的兴奋剂检查未纳入省级兴奋剂检查库的运动员应接受经授权的兴奋剂检查

第十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经表明身份出示合法证件和有效授权文件后有权进入运动队训练场所含外训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核查证件与授权文件无误后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和协助省反兴奋剂中心,及时反馈本单位兴奋剂检查调查等情况报送以下信息

  1. 所属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的相关信息

  2. 所属运动项目国际和全国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信息

  3. 所属运动项目的国际全国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

  4. 所属运动项目的国际、全国体育组织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名单

  5. 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以上信息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收集、整理、评估、研判后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九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对兴奋剂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兴奋剂违规风险和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杜绝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据国内外兴奋剂违规情况和禁止合作名单开展运动员进队辅助人员入职的兴奋剂违规问题背景审查不得使用有前科的教练员从事相关工作,不得违规聘用禁赛期内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省实施的委托兴奋剂检查样本省反兴奋剂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送到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不得将样本交给不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章 行踪和风险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纳入国家级、省级检查库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申报行踪信息。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本人作为行踪信息申报的责任主体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规定和流程,及时准确申报行踪信息,并确保自己能在申报的行踪信息所指明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接受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和本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员、反兴奋剂专员之间应保持信息畅通,运动员行踪信息发生变化三方应及时通报和反馈提醒

 第二十四条各运动项目中心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确需使用本年度禁用清单中所列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用药豁免

 第二十五条各运动项目中心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严格营养品使用记录禁止使用无有效兴奋剂检测报告或者非国家队年度营养品目录库的产品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含有任何禁用物质防范运动员误服误用兴奋剂

第二十六条运动项目中心省体育局基地保障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基地用餐禁止运动员购买和食用外卖食品,规范食品采购和基地超市(小卖部)进货渠道建立肉食品兴奋剂安全送检制度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二十七条加强风险品的安全监管省反兴奋剂中心和各运动项目中心对运动员宿舍、医务室、小卖部、训练场所开展事先无通知的风险品排查,对外训队伍可实行远程视频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应对进入自己体内的食品、药品、营养品(以下简称“三品”)负责,严禁接受使用他人提供的不明来源的“三品”,严禁网购快递“三品”。各运动项目中心反兴奋剂专员和管理员应严格监管运动队的“三品”购买和使用,严格监督在家中休整或隔离运动员的“三品”风险防范,严防问题发生。

第二十九条各运动项目中心明确专人对运动员快递实行统一收发,当面开封,运动员不得私自领取,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为运动员代收快递。

第三十条未经国家队明确同意严禁各运动项目中心向在国家队的运动员提供风险品。

其他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参照各运动项目中心的标准严格加强运动员“三品”安全管理。


第六章

三十一体育局把反兴奋剂工作列入运动员管理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发生兴奋剂阳性事件并被认定负有责任和受到处罚的单位当年各类考核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兴奋剂检查出现阳性事件的,运动员即日起“三停”:暂停训练,停止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停止享受专业运动员待遇及停发运动员成绩津贴;教练员、辅助人员停职接受检查,停职期间不得享受运动队相关待遇。在调查结果明确后,根据处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现违反省体育局反兴奋剂规定或运动员出现行踪申报违规事件的,对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反兴奋剂专员、管理员、违规运动员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赛事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通报的,代表参赛的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省专业队运动员在全国年度比赛或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出现兴奋剂阳性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且记我省1例及以上阳性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受到禁赛四年及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解除聘用合同,受到禁赛四年以下处罚的教练员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与运动训练相关的工作,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被取消成绩的,依法取消和收回运动员依据该次比赛获得的所有荣誉和奖励;相关人员由此享受的荣誉和奖金一并取消和收回。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我省以联办协议代训等形式培养的运动员,在与对方协议中应书面明确反兴奋剂管理责任,并将协议文本送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根据协议追究合作方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合作单位出现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被国家体育总局认定被处罚的,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合作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协议未备案的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认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终身禁止在本省从事体育训练活动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1. 暂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

  2. 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十一 运动员管理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或者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如为中共党员的,由纪检部门依据违规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章 附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826日印发的《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鄂体20214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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