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4〕10号
省水利厅关于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
作业区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复函
湖北港口集团汉江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对随文报送的《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进行了技术审查。近期,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向我厅报送了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函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工程位于襄阳市唐白河右岸汉江河口上游约9.8公里。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000吨级通用泊位4个,由码头平台、变电所平台、引桥、皮带机栈桥和码头陆域组成。
二、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防洪综合评价结论意见及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三、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建工程岸坡防护、近堤段桩基周边防渗防冲处理等防洪影响补救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报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技术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为确保防洪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应妥善处理好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
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7月21日,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委托,武汉中能华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武汉组织召开《襄阳港唐白河港区刘集武坡作业区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省水利厅、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水利服务中心、湖北港口集团汉江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专家组,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报告》主要内容的汇报。经讨论和审查,形成主要意见如下:
一、总体评价
《报告》采用的资料较齐全,影响分析范围合理,内容较全面,技术路线正确,评价结论基本合理,总体上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拟建工程基本情况
拟建工程位于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白河右岸的刘集办事处武坡村,上距316国道唐白河大桥约3.5公里,下距汉丹铁路桥约3.4公里、距滚河河口约1.5公里、距唐白河汉江河口约9.8公里。
拟建工程采用高桩梁板结构,自下游至上游依次为1#~4#通用泊位,主要由码头平台、变电所平台、引桥、皮带机栈桥和码头陆域组成。在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拟建码头阻水率为1.96%。
码头平台长390米,宽25米,面高程73.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底高程70.10米,排架间距为8米,共53榀。变电所平台尺寸为30米×10米,面高程为73.62米,位于2#、3#泊位后方中间,平台下布置18根Φ1000毫米灌注桩,桩基持力层为中风化泥岩。码头采用2座车行引桥及1座皮带机栈桥连接后方陆域,从下游至上游依次布置1#、2#引桥和皮带机栈桥。1#、2#引桥长分别为507.3米、579.7米,包括码头局部加长段、钢引桥、墩台、提升架、水平段道路及斜坡段道路,道路与陆域堆场平交相接。皮带机栈桥长649.5米、宽4米,标准主排架间距为60米,与堆场转运站相接,跨唐白河堤防(拟规划)处跨径为60米,与堤顶间净空高度为5.82米,桩基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21.39米。
陆域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与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为71.52米。
三、河道演变分析
基本同意《报告》关于工程河段河演分析的结论。河演分析表明,工程所在河段岸线相对稳定,河势总体稳定。
四、防洪评价计算
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内容、方法和成果。计算表明:岸坡稳定满足规范要求。
五、防洪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防洪综合分析的结论意见。工程对河道行洪、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