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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团贷网”案集资参与人损失核对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24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唐军、张林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称“团贷网”案)涉财产部分,已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开展“团贷网”案集资参与人损失核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损失核对时间损失核对工作期限为三个月,从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二、损失核对参与人范围1.在“团贷网”线上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下同);2.向“团贷网”线上平台以外的涉“团贷网”线下金融产品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3.已去世受损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三、损失核对方式本案损失核对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受损集资参与人需通过微信小程序(程序名: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平台)进行损失核对。小程序正式启用时间:2023年10月21日9:00。四、损失数据来源本案供核对的损失结果数据,由受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司法机关依法提取的“团贷网”平台充值和提现金额数据及相关涉案资料,依法审计得出。五、损失核对流程损失核对包括集资参与人(含继承人)注册、登录微信小程序、填写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并核对损失结果等环节。六、损失核对所需材料1.身份信息材料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在进行损失核对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集资参与人为单位的,需在进行损失核对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为确保登记核对信息准确,需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登记核对。集资参与人已去世的,由其继承人进行登记核对;继承人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各继承人需协商确定其中一人进行登记核对,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2.收款账户材料集资参与人需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根据平台系统的提示填写、录入。七、注意事项1.本次登记录入信息和损失核对结果将作为案款清退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在期限内及时完成登记核对,如未在公告期限内完成,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2.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集资参与人操作,本案损失核对及清退工作确定本平台作为唯一对接方式,不接受邮寄材料、现场提交、电话登记等其他对接方式。3.集资参与人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隐瞒、虚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4.集资参与人需谨防各类诈骗,人民法院不会要求集资参与人在本平台以外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都是诈骗。5.损失核对工作期间,请通过官方公告或统一咨询热线0769-22999850获取权威信息,切勿听信和传播不实信息,对故意编造、传播不实消息、煽动聚集闹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1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唐军、张林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称“团贷网”案)涉财产部分,已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开展“团贷网”案集资参与人损失核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损失核对时间

损失核对工作期限为三个月,从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二、损失核对参与人范围

1.在“团贷网”线上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下同);

2.向“团贷网”线上平台以外的涉“团贷网”线下金融产品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3.已去世受损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

三、损失核对方式

本案损失核对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受损集资参与人需通过微信小程序(程序名:团贷网案损失核对清退平台)进行损失核对。小程序正式启用时间:2023年10月21日9:00。

四、损失数据来源

本案供核对的损失结果数据,由受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司法机关依法提取的“团贷网”平台充值和提现金额数据及相关涉案资料,依法审计得出。

五、损失核对流程

损失核对包括集资参与人(含继承人)注册、登录微信小程序、填写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并核对损失结果等环节。

六、损失核对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在进行损失核对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为单位的,需在进行损失核对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登记核对信息准确,需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登记核对。

集资参与人已去世的,由其继承人进行登记核对;继承人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各继承人需协商确定其中一人进行登记核对,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需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根据平台系统的提示填写、录入。

七、注意事项

1.本次登记录入信息和损失核对结果将作为案款清退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在期限内及时完成登记核对,如未在公告期限内完成,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集资参与人操作,本案损失核对及清退工作确定本平台作为唯一对接方式,不接受邮寄材料、现场提交、电话登记等其他对接方式。

3.集资参与人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隐瞒、虚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4.集资参与人需谨防各类诈骗,人民法院不会要求集资参与人在本平台以外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都是诈骗。

5.损失核对工作期间,请通过官方公告或统一咨询热线0769-22999850获取权威信息,切勿听信和传播不实信息,对故意编造、传播不实消息、煽动聚集闹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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