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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说明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5-15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金融二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起草制定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起草了相关说明,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局法律顾问同步进行了法律审核。先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及必要性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底,省司法厅在经过一轮征求意见后,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于今年7月底前报送本单位(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等相关制度文件。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定被赋予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主体,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制定本单位(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截至目前,我们省已有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等多家单位制发了该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另外,福建、河南、山东、江西、广东等省份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因此,制定我们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十分迫切和必要。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五)《典当管理办法》;(六)《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七)《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三、主要内容规则共二十条。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的等级以及情形、处罚幅度、监督部门与实施部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一)关于《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根据《适用规则》第二条规定,《适用规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局)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为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三)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原则。(四)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适用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具体适用情形作了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适用规则》还在第十四条规定了混合情形的裁量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出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因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般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不宜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五)关于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规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罚款幅度的裁量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式: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含本数;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就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倍数作了规定,为行政处罚罚款倍数的裁量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式:从轻处罚:法定最低罚款倍数以上,[Y+(X-Y)30%]以下;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从重处罚:[Y+(X-Y)70%]以上,法定最高处罚倍数以下。X为法定最高处罚倍数,Y为法定最低处罚倍数,没有最低处罚倍数时,Y值为零 。(六)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适用程序,主要是以下几点:第十七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第十八条规定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七)《适用规则》的解释《适用规则》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四、附件附件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表。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对象中,仅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相应的监管法规、规章。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授权,规定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另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进行规定。附件: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金融二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起草制定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起草了相关说明,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局法律顾问同步进行了法律审核。先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底,省司法厅在经过一轮征求意见后,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于今年7月底前报送本单位(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等相关制度文件。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定被赋予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主体,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制定本单位(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截至目前,我们省已有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等多家单位制发了该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另外,福建、河南、山东、江西、广东等省份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因此,制定我们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

(五)《典当管理办法》;

(六)《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七)《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条。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的等级以及情形、处罚幅度、监督部门与实施部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适用规则》第二条规定,《适用规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局)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为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原则。

(四)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

《适用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具体适用情形作了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适用规则》还在第十四条规定了混合情形的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出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因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般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不宜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五)关于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规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罚款幅度的裁量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式: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就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倍数作了规定,为行政处罚罚款倍数的裁量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式:

从轻处罚:法定最低罚款倍数以上,[Y+(X-Y)×30%]以下;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

从重处罚:[Y+(X-Y)×70%]以上,法定最高处罚倍数以下。

X为法定最高处罚倍数,Y为法定最低处罚倍数,没有最低处罚倍数时,Y值为零 。

(六)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

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适用程序,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十七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规定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七)《适用规则》的解释

《适用规则》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附件

附件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表。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对象中,仅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相应的监管法规、规章。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授权,规定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另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进行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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