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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07 加入收藏
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鄂政办函〔2021〕32号)关于“制定或修订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全省金融监管部门执法行为,按照《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级、省级相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机构改革前,典当行监管职能在商务部门,主要监管依据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监管工作职责划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的许可和监管依然沿用之前相关规定。由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过久,与现实脱节情况比较严重,根据典当行年审情况看,我省典当行较普遍存在典当业务比例违规、当金收取不规范、绝当物处理违规等行为,既往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目前监管工作的需要。2020年,国家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从外省情况看,上海、浙江、广西、宁夏、四川、江西等地已经出台或正在出台典当行监管相关细则。从我省情况看,2021年7月1日,《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已正式实施。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典当行主体资格、行为规则、监管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为强化典当行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结合我省典当行监管工作实际,我处起草了《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拟与此前出台的《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共同作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有效补充,加强典当行监管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提升行业合规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二、起草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规定。同时,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三、起草过程机构改革以来,我处一直注意收集整理现有的监管规定以及监管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实施细则》起草打好基础。2021年《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以后,我局于2021年9月出台了《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1〕24号,下称《操作指引》),明确典当行的行政许可相关流程和规范。2022年8月,在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并学习借鉴了浙江等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已出台的《操作指引》,完成《实施细则》初稿起草工作。并分别于2022年9月和10月,完成对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省典当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征求意见工作,共收到12家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32条,采纳16条,未采纳的16条,对未采纳意见一一反馈理由。根据相关意见作出修改,又经反复讨论完善,于2022年11月完成《实施细则》送审稿。四、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实施层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典当行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操作指引》相衔接。第三章业务规则,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要求规定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负面清单、资金来源、当物种类、典当凭证、典当流程、费用标准、业务集中度、绝当确认和处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债务催收等经营经营行为和制度规范等方面具体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年审和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及约谈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了典当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权利义务。第五章风险处置,对发生各类风险的情景予以明确,并规定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处置措施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明确了典当行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移送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等相关内容。五、几个重点问题(一)关于典当行专注核心主业。典当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实施细则》特别强调了典当行要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支持和鼓励典当行进一步做精做强做专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即民品典当),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二)关于设立典当行相关要求。为把好典当行准入关,提高地方金融组织整体实力和经营水平,《实施细则》在规定设立审批时,对典当行设立的初审情况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于典当行规模较小,注册资金为不低于2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不低于1亿元),且有当物作为担保措施,经营风险可控,因此《实施细则》中要求初审情况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三)关于当票、续当凭证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省典当协会具体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对典当行的当票及续当凭证的领购、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四)关于当金息费收取标准。典当行业收费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地方金融组织,由息和费两部分构成。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月综合费率按照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质押的类别分别收取不超过当金的42‰、27‰、24‰。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已经放开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其不得超过4倍LPR。根据国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向外提供借款利率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限制,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相关规定,典当行的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且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实施细则》采纳了此项规定。(五)关于绝当物处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但是这一规定是2005年出台,数额较低方且方式不够灵活,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实施细则》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规定了“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再以3万元为界限区分处置方法。(六)关于典当业务集中度。《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为静态概念,在公司注册之初即固定,且较少发生变化,部分典当行成立时间较长,随着经营活动持续开展资产状况出现差异,部分经营良好的典当行净资产远高于注册资本;经营不佳的典当行净资产远低于注册资本,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来划定业务集中度指标不够合理,也不符合监管现状。为了适应监管实际且在防范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理念,我们吸取部分外省做法,在《实施细则》中将“注册资本”这一指标修改为“净资产”。(七)规定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典当行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规定重大风险事件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规定了属于重大风险的八类情形,明确了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同时明确了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的第一责任。有利于迅速掌握情况,处置和化解风险。(八)对法律责任作分类规定。对典当行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明确其在《实施细则》中的对应条款,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监管权限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对典当行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典当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但违反《实施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运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九)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典当行发生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一经查实,由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注销其《许可证》。附件: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鄂政办函〔2021〕32号)关于“制定或修订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全省金融监管部门执法行为,按照《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级、省级相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机构改革前,典当行监管职能在商务部门,主要监管依据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监管工作职责划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的许可和监管依然沿用之前相关规定。由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过久,与现实脱节情况比较严重,根据典当行年审情况看,我省典当行较普遍存在典当业务比例违规、当金收取不规范、绝当物处理违规等行为,既往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目前监管工作的需要。

2020年,国家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从外省情况看,上海、浙江、广西、宁夏、四川、江西等地已经出台或正在出台典当行监管相关细则。从我省情况看,2021年7月1日,《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已正式实施。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典当行主体资格、行为规则、监管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为强化典当行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结合我省典当行监管工作实际,我处起草了《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拟与此前出台的《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共同作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有效补充,加强典当行监管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提升行业合规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规定。同时,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三、起草过程

机构改革以来,我处一直注意收集整理现有的监管规定以及监管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实施细则》起草打好基础。2021年《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以后,我局于2021年9月出台了《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1〕24号,下称《操作指引》),明确典当行的行政许可相关流程和规范。2022年8月,在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并学习借鉴了浙江等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已出台的《操作指引》,完成《实施细则》初稿起草工作。并分别于2022年9月和10月,完成对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省典当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征求意见工作,共收到12家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32条,采纳16条,未采纳的16条,对未采纳意见一一反馈理由。根据相关意见作出修改,又经反复讨论完善,于2022年11月完成《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实施层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典当行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操作指引》相衔接。

第三章业务规则,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要求规定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负面清单、资金来源、当物种类、典当凭证、典当流程、费用标准、业务集中度、绝当确认和处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债务催收等经营经营行为和制度规范等方面具体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年审和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及约谈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了典当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风险处置,对发生各类风险的情景予以明确,并规定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处置措施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明确了典当行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移送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等相关内容。

五、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典当行专注核心主业。典当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实施细则》特别强调了典当行要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支持和鼓励典当行进一步做精做强做专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即民品典当),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二)关于设立典当行相关要求。为把好典当行准入关,提高地方金融组织整体实力和经营水平,《实施细则》在规定设立审批时,对典当行设立的初审情况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于典当行规模较小,注册资金为不低于2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不低于1亿元),且有当物作为担保措施,经营风险可控,因此《实施细则》中要求初审情况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

(三)关于当票、续当凭证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省典当协会具体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对典当行的当票及续当凭证的领购、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四)关于当金息费收取标准。典当行业收费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地方金融组织,由息和费两部分构成。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月综合费率按照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质押的类别分别收取不超过当金的42‰、27‰、24‰。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已经放开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其不得超过4倍LPR。根据国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向外提供借款利率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限制,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相关规定,典当行的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且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实施细则》采纳了此项规定。

(五)关于绝当物处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但是这一规定是2005年出台,数额较低方且方式不够灵活,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实施细则》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规定了“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再以3万元为界限区分处置方法。

(六)关于典当业务集中度。《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为静态概念,在公司注册之初即固定,且较少发生变化,部分典当行成立时间较长,随着经营活动持续开展资产状况出现差异,部分经营良好的典当行净资产远高于注册资本;经营不佳的典当行净资产远低于注册资本,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来划定业务集中度指标不够合理,也不符合监管现状。为了适应监管实际且在防范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理念,我们吸取部分外省做法,在《实施细则》中将“注册资本”这一指标修改为“净资产”。

(七)规定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典当行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规定重大风险事件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规定了属于重大风险的八类情形,明确了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同时明确了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的第一责任。有利于迅速掌握情况,处置和化解风险。

(八)对法律责任作分类规定。对典当行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明确其在《实施细则》中的对应条款,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监管权限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对典当行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典当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但违反《实施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运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九)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典当行发生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一经查实,由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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