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火灾危害,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及《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我县由兴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代拟《兴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现作说明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火灾的发生是消防安全失位的表现形式。查清火灾原因,可以避免此类场所再次发生火灾以及此类火灾原因再次发生,涉及起火场所本质安全问题;统计火灾损失,可以查明火灾如何蔓延扩大以及如何造成人员伤亡,涉及对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加以改进的问题;处理火灾责任,可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真正做到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涉及对全社会起到震慑效应的问题;因此,我们应本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历史责任感来完成每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以期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20年7月14日,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此,县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兴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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