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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兴山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1-31
畜禽养殖怎么搞?《办法》来啦年月日,《兴山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诞生了。本文从九大问题对《办法》做出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兴山历来有穷不丢书,富不丢猪的传统,以生猪为主的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长期稳定在三分之一强,在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持续发挥效

畜禽养殖怎么搞?《办法》来啦!

  2024年1月18日,《兴山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诞生了。本文从九大问题对《办法》做出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兴山历来有“穷不丢书,富不丢猪”的传统,以生猪为主的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长期稳定在三分之一强,在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持续发挥效力。

  2020年,为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我县出台了《兴山县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但随着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市场行情和疫病风险等因素的调整变化和叠加交织,该规定在养殖场建设审批、日常监管、源头防范等方面的不适宜性日益显现,亟需修改完善提升,出台一个覆盖畜禽养殖全链条、无盲区、成闭环的综合性管理办法,有效解决过去一度时期存在的批管脱节、条块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统筹解决发展、安全和环保问题,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办法》是怎么诞生的

  2023年5月,兴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专班,正式启动《办法》的制定。6月初,《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拟定,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多轮讨论修改后,7月中旬通过电子政务发至各乡镇政府以及相关县直单位征求意见;10月上旬,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听证会,征集养殖业主、镇村干部、相关县直单位领导、行业专家和律师等各方意见;11月中旬,报市畜牧兽医中心审核;2024年1月初,《办法(讨论稿)》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办法》。

  三、《办法》有那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条,严格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充分考虑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县畜牧产业发展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制约因素和边界条件,更严格、全面、周密。

  一是遵循科学分区、总体趋紧的原则,实行严格管控。

  在第二章中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上更细、更严,既遵循了宜昌市“三区”划定与管控的总体要求,又综合考量兴山发展现状和“六争六创”的发展战略,对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万朝山等自然保护区、高岚朝天吼和昭君村等风景名胜区、县乡村振兴示范区的核心区、高铁和国省干道等敏感区域进行了严格科学的划分。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防治并行的原则,紧扣关键环节。

  在第三章中明确了养殖场分类管理标准和新建的前置条件,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养殖场用地规划和标准,在第五章中详细说明了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的申办流程、责任部门、办结时间和所需资料,在第六章中具体要求了养殖环节的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养殖档案、疫病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坚决防止先污染后治理、先建设后关停现象发生。

  三是按照责任明晰、奖惩分明的原则,细化各方责任。

  在第七章中明确了对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的奖补政策和搬迁关闭的补偿政策,在第八章中规定了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对养殖场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既给予政策保障,又明晰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规范全县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四、哪些地儿可以养

  根据《宜昌市畜禽养殖“三区”与区域布局方案+兴山方案》(宜府办函〔2018〕15号),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简称“三区”),分区管理。

  (一)“三区”之禁止养殖区

  1.涵盖区域

  (1)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古夫县城建成区、规划管控区(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的《县城个人自建房规划管控范围图》为依据),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Ⅱ类以上水质的水域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高岚朝天吼漂流、昭君村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万朝山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县乡村振兴示范区的核心区;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2)要求。禁止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其中古夫县城和乡集镇建成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畜禽养殖行为,禁养区内其他区域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资源化利用前提下,允许家庭生态养殖。

  (二)“三区”之限制养殖区

  1.涵盖区域

  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高岚朝天吼漂流及昭君村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已划为禁止养殖区的,沿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万朝山等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划定为限制养殖区;按照兴山县综合交通图,已建、在建或已纳入“十四五”交通规划待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两侧边线外延500米的范围;按照兴山县重点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用地布局图,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500米范围;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2.要求。禁止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严格控制单体养殖规模,其养殖规模控制在存栏生猪50头以下、牛25头以下、羊50只以下,存笼家禽500羽以下,超出的产能须向适养区转移。万朝山等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严禁开展经营性养殖活动。

  (三)“三区”之适宜养殖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事宜养殖区,允许畜禽规模养殖生产活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排放达标的规定,不得超过区域内土地消纳能力,实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合理配置目标,促进畜禽规模养殖与生态环保协调发展。

  五、建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全县对养殖场进行分类管理,类别不同,条件要求不一样。

  (一)类别怎么分

  1.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2.家庭生态养殖户标准。指家庭耕种田地可以消纳养殖产生粪污的种养结合模式。原则上存栏生猪10头以下、牛5头以下、羊10只以下,存笼家禽100羽以下。

  3.小型养殖场标准。介于规模养殖场与家庭生态养殖户之间的养殖场。

  (二)建设条件有哪些

  1.规模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

  (1)选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区域,《宜昌市畜禽养殖“三区”与区域布局方案+兴山方案》(宜府办函〔2018〕15号)、省市人民政府“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办法等规定的适宜养殖区域。

  (2)编制养殖场建设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场区功能布局、环保设施建设方案、饲养规模、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等。

  (3)取得农用设施用地备案证书,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或登记备案。

  (4)小型养殖场须按照1-1.5立方米/头的标准建设与产能相适应的三级沉淀化粪池,按照0.3平方米/头的标准建设干粪堆棚;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环节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2.小型养殖场

  2.家庭生态养殖户

  栏圈建设应符合人居环境整治相关要求,经所属村委会实地踏勘同意后方可建设。

  六、申办流程怎么走

  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型养殖场需要按下列流程走:

  (一)选址预审(自受理10个工作日办结)

  1.养殖业主编制拟使用地块的初步规划或设施建设方案,与土地使用权属人达成共识后向养殖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请;

  2.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实地踏勘预审同意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公告5个工作日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畜禽养殖设施用地选址踏勘申请(需提交:养殖场规划方案或设施建设方案,村民委员会关于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意见,提供拟用地经营权意向协议和拟用地复垦协议。)

  (二)选址踏勘(自受理5个工作日办结)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建环中心、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水利管理站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拟建设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及其土地性质、给排水条件、环保要求等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三)备案或审批(自受理10个工作日办结)

  现场踏勘选址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养殖场选址、用地、环保等要素)→联合现场复核无异议或按要求变更调整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农用设施用地红线图→养殖业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农用设施用地红线图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需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农业用途,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养殖规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

  (四)竣工验收(自受理10个工作日办结)

  畜禽养殖场建设完工(养殖环保设施必须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后投入使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对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设计产能、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复验合格方可办理生产用电报装手续,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能投入生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投入生产(种畜禽场还应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各方责任怎么分

      (一)畜禽养殖场业主(含租赁、代养等)

  1.必须履行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2.应采用标准化生产模式,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科学饲养,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排放量;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存两年以上。

  4.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动承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义务,禁止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必须达到环保标准后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应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5.必须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灭源工作,并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防疫质效评价等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6.畜禽养殖场竣工验收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建和扩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为非农建设用地。

  (二)乡镇人民政府

  1.履行畜禽养殖属地管理责任,对属地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审批和全程监管,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与监管。

  2.应当制订巡查方案并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

  3.应当依法对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4.辖区各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存在养殖场违法建设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及养殖场备案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养殖场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

  3.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与监测,指导养殖场做好强制免疫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兽用疫苗空瓶等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根据种养结合、集约用地的原则,将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满足养殖设施用地需求。

  2.科学引导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对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监管,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等建设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查处。

  3.依法对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五)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或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工作。

  2.应当制订巡查方案并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养殖场污染环境行为。

  3.依法对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防止污染环境行为发生。

  (六)县林业局

  负责养殖场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并依法对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八、政策支持有没有

  支持,那是一定要有的。具体就是:

  (一)将生态效益好的养殖场,优先纳入畜牧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市场主体提档升级奖励等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二)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智能化改造和安全防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三)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养殖场建设小型沼气工程,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沼气池出渣、粪污收集清运、有机肥加工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四)对养殖密度较大且存在环境污染的区域,按照共同缔造理念,发动群众改造养殖栏圈、优化饲养方式、整治周边环境,支持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场所及粪水还田设施,实行竞争性申报立项审批,建成验收后以奖代补。

  划重点:对手续不全、违规改扩建、超设计扩大产能或因环境污染被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的养殖场取消享受各项奖补政策资格。

  九、不按《办法》怎么办

  既然有《办法》,不按《办法》办,那是一定要处罚的。

  (一)本办法颁布前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养殖场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养殖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由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畜禽养殖的违法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涉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和提起诉讼。

  (六)纪委监委对不认真履职造成养殖场违规建设或严重环境污染的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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