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问责告诫谈话。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办公室主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三条约谈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纪检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区组织人事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条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半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半年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控制指标进度的;
(五)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七)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八)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九)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十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十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
(一) 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重点约谈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进行;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
(三)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四)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核实后10日内进行;
(五)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约谈,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束后15日内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二)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其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质疑;
(五)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形成书面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被约谈人员审核签名。
第八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处理建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通知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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