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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实行九制管理的通知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12-06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筹)、辖区企事业单位: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大量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程序、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九制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建设工程项目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筹)、辖区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大量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程序、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九制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的技术上的要求。

  2、进一步强化项目分工管理机制。

  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项目,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项目,人大、政协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支持分管范围内的项目推进,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每年的项目分工由区项目办拟定年度项目计划任务,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下发。

  ①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项目,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议,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协调未成的,由分管责任领导提交主要领导协调。人大政协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项目的监督,并提供相关支持。

  ②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应建立项目推进领导班子,按项目分别制订项目推进年度计划,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各项制度,主动做好与配合单位联系沟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出现本单位无法解决问题时应及时提交各责任领导和区项目办,并按月汇总上报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

  ③配合单位:做好配合项目需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应建立项目推进领导班子,按配合项目分别制订项目推进年度计划,主动与项目责任单位联系沟通,按期保质完成配合项目的工作任务。出现本单位无法解决问题时应及时提交各责任领导和区项目办,并按月汇总上报本单位配合项目进展情况。

  ④相关部门: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推进的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应精简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原则,提高服务效率,并按期完成项目推进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⑤区项目办:联系服务全区项目。分解落实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指导责任主体和配合单位项目化管理制度建设;按月收集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各责任领导,协助责任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督查,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年度考核工作。

  3、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均应按照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建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价。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如何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4、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建议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5、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备案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建管局实行合同备案管理。

  6、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制。

  7、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企业法人代表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要与法人代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生产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8、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财政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造价10%的项目履约保证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不得挪用,在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施工企业。

  9、进一步加强监督协调机制。纪检监察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发改部门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债及财政性资金预算、储存、拨付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及人居环境的监管;国土、交通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相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建筑业建设工程九制管理通知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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