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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19 加入收藏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年,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资金支持方向、管理要求均有新的变化。据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已不能适应新阶段的管理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年月予以废止。年月日,县委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21年,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资金支持方向、管理要求均有新的变化。据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32号)已不能适应新阶段的管理需要,由县人民政府2021年7月予以废止。2022年11月18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2 年第九次会议纪要(〔2022〕2 号)议定“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围绕项目全周期监管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2〕53号)《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参考模板(试行本)>的通知》(2022年6月14日)《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2021年8月4日)等文件规定、要求编制,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涉关单位意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6章38条,包括总则、项目库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项目的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对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管理流程进行阐述。

  1.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2.项目管理的具体流程为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拟定年度实施项目方案→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方案呈报备案→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分级分类公告公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及评价→县级报账及拨款→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管护→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二)项目库建设对入库项目重点、入库程序、项目库更新调整进行了详细规定。

  1.入库项目应聚焦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和经济薄弱村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重点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任务,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突出重点需求,着重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支持的项目类型作出了要求,同时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2.入库程序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履行“三公示一公告”。

  (三)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主要对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审定、下达及公告作出了详细规定。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本乡(镇)实际情况申报年度实施项目。申报的项目应属已入库项目、编制了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及绩效目标申报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真实性、必要性审查核实通过。

  3.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申报的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形成年度拟实施项目方案,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年度实施项目向上级部门呈报备案,项目计划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告。

  (四)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主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作专班成立、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招标采购、合同规范、工期时限、日常监管、竣工验收、质量保证、县级报账、资产管护、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1.实施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计划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编制,内容包含采购方式、监理或监管方式、投资预算、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实施进度安排、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资产移交管护、实施保障措施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其审核。

  2.招标采购。依据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村级组织融合共同缔造理念,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积极发动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参与项目建设。

  3.合同管理。合同应对建设内容及质量、合同价款及结算、开工及竣工时间、质量保证金缴纳及返还、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予以明确。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衔接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的权属、后续管护、收益分配,以及项目联农带农、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具体指标应在合同中明确量化。

  4.项目监管。建设工作专班监管、群众监督外,投资6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聘请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服务。

  5.项目验收。实施完成后,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组织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造价审核,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

  6.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年度终了,县、乡(镇)、村三级分别对本级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7.县级报账。项目资金直达中标人或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补到农户。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8.资产移交管护。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办理移交手续,做好确权登记,落实管护责任与管护措施。项目资产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的,应明确委托经营期限、项目收益分配、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项目的监督与检查主要对监督检查方式、职责及责任追究进行明确。

  1.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2.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未启动实施或18个月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扣减或收回衔接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资金。

  (六)附则主要说明办法的实施日期和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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