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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08-04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2008年度关闭和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2008年度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现全市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2008年6月10日在《湖北日报》公示的关闭小水泥企业(生产线)名单,我市2008年关闭工作目标调整为:10月底前关闭小水泥企业(生产线)11家,淘汰落后产能222.4万吨。其中,秭归县40万吨,宜都市72.4万吨,夷陵
  
  区25万吨,枝江市50万吨,当阳市35万吨。
  
  二、责任主体
  
  开展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责任主体职责,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关闭任务。尤其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部门职责
  
  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关闭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
  
  (二)经委(经济商务局)组织电力企业对到期未关闭的水泥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三)工商管理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
  
  (四)税务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依法予以吊销,收回税务发票。
  
  (五)环保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六)质量监督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七)水利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吊销企业取水许可证,供水部门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八)公安机关依法对关闭企业采石场停止供应火工材料。
  
  四、考核验收
  
  市政府小水泥专项治理考核验收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于2008年11月底前对各地关闭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按照规定期限关闭的小水泥企业,市政府及时申请省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未能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将按照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实行“一票否决”,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切实整改到位。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项目和新的工业用地。
  
  附件:《湖北日报》公示的宜昌市2008年关闭小水泥企业名单(省略)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 工业 企业 水泥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08月0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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