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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7-10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十日宜昌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近,山西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宜昌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最近,山西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为认真落实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为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主要目标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情况;
  
  (二)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情况;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保缴费、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共分四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6日至15日)。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动员会,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借助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日常宣传与重点宣传、固定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
  
  (二)清查整治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做到不掉一村,不漏一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作专班,对境内所有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和小作坊逐户进行清查,按要求汇总上报有关表格。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切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专项行动实行旬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分别于7月18日、28日和8月8日、18日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恶性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
  
  (三)督办检查阶段(7月25日至8月10日)。市政府将组织3个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第一督查组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当阳市、远安县、伍家岗区、点军区、犭虎
  
  亭区等地的督办检查;第二督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工商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秭归县、兴山县、夷陵区、宜昌开发区等地的督办检查;第三督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宜都市、枝江市、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西陵区等地的督办检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8月15日至8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汲取教训,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不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将工作总结以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汇总表》、《“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分户表)于8月18日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6735077,电子邮箱:6770199@10mail.net)。
  
  三、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要求,迅速组织联合执法组,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成以劳动保障监察牵头,劳动工资、就业、社会保险等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对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用工人数、用工来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整改处理情况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卫生部门要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及时救助。
  
  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部署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工作到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
  
  各地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高度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各地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17号),充实执法队伍、落实执法经费、改
  
  善执法装备。
  
  附件:1.“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省略)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汇总表(省略)
  
  主题词: 劳动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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